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文 号:渝府发[2004]28号
发布日期:2004-3-16
执行日期:2004-3-16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项目划分与项目责任主体
第三章 前期工作与审批程序
第四章 年度计划
第五章 项目建设与实施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评估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九章 附则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十六日
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开发建设的质量和效益,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移民安稳致富,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03]2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三峡库区区县(自治县、市)在本辖区内安置的移民及外迁移民接收县(市)安置的移民的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指全额或部分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为后期扶持对象(国家规定纳入后期扶持政策范围内的移民)创造移民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开发建设项目。
第四条 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实施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管理、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移民主管部门综合管理。
第五条 项目管理的原则
——科学决策。项目确定必须遵循移民后期扶持总体规划,充分体现移民意愿。
——分级负责。根据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实行分级审查、审批、评估、监管负责制。
——全程管理。对项目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建设实施、竣工验收、效益评估,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责权明确。项目管理责任主体为各级移民主管部门,项目实施责任主体为项目法人。
第二章 项目划分与项目责任主体
第六条 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包括扶持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生产、生活,改善生产条件和基础设施等内容的项目。
(一)重点扶持库区及安置区农村移民发展生产,用于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及乡镇企业等项目;
(二)库区及安置区农村道路、人畜饮水等基础设施项目;
(三)移民特困户生活救济和移民生产技术培训项目;
(四)解决移民搬迁安置后的有关遗留问题的项目;
(五)经批准的移民后期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凡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单项工程,均作为一个独立的项目;单一规模小、建设开发类型与开发时期一致但地点分散的种养植(殖)业、改土造地、农村道路、人畜饮水、生活救济、移民就业、小额贷款贴息和技术培训项目等,可以以乡(镇)、街道或村、居委会为单位捆绑作为一个项目。
第八条 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非生产经营项目,由移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或委托实施。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生产经营项目,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并严格按市场经济规则办理,履行经济担保、风险抵押、债务偿还等完备的 、规章的规定,给予暂停项目计划执行、工程停工、追回项目资金等处罚,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单位应接受移民、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二十六条 严格实行项目法人代表离任审计制度。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法人代表的离任审计由移民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未经审计或经审计发现法人代表在项目实施任职期间有重大问题和审计整改工作未完成的,项目法人代表不得离任和办理离任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