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鹰潭市人民政府
文 号:鹰潭市人民政府第31号
发布日期:2004-1-14
执行日期:2004-1-14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投资项目与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江西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省政府第90号令)和相关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处罚,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在工程质量报告上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工程质量问题的。
第三十二条 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执业资格或超越资质等级、执业资格等级从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业务的;
(二)转包或擅自分包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业务的;
(三)提供的咨询评估报告、勘察资料、设计文件及监理报告失实,致使项目建设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或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五)擅自变更设计文件的。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审批和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和行政领导责任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简化或增加项目审批手续和审批环节,或对手续不全的项目进行审批的;
(二)违规拨付政府性建设资金的;
(三)干预正当的招投标活动,违规指定或选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
(四)挪用、截留、挤占、克扣项目建设资金的;
(五)对建设项目不依法监督检查导致工程出现质量事故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