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文 号:市政府令第161号
发布日期:2003-12-23
执行日期:2004-1-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三章 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和规章另有查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对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处理,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决定;行政处分由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监察机关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土地储备整治收益、政府举债资金及政府接受捐赠的资金。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