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文 号:黔江府发[2003]16号
发布日期:2003-12-1
执行日期:2003-1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黔江区重点项目工作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区政府第1次区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黔江区重点项目工作奖励暂行办法
为了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全市地区性中心城市建设的历史机遇,进一步加大争资立项工作力度,推动全区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奖励项目范围
国家西部大开发、全市中长期规划及列入全区当年重点建设的项目。
第二条 奖励种类及标准
(一)重点建设项目奖
以重点项目建设实施单位为考核对象,按当年下达的投资计划实行100分制考核。得分在95分—100分的,按当年完成投资的1.5‰提取奖金;得分在90分—94分的,按当年完成投资的1‰提取奖金。
(二)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奖
每年区政府确定并达到市级以上立项审批深度的重点前期工作项目才具备评奖资格。
1.达到可研深度并通过市级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项目业主单位1—3万元;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奖励项目业主单位3—5万元;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业主单位5—8万元。
2.达到初设深度并通过市级以上部门审批,具备开工条件的前期工作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项目业主单位3—5万元;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奖励项目业主单位5—8万元。
3.对一项目的奖励,初步设计深度为奖励的最高金额,下年度获得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奖励时应扣上年可研批复所得奖金。
(三)重点项目筹资奖
1.按照重点项目筹资方案筹集到位的无偿资金,争取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8‰奖励筹资单位;争取额在101—500万元的项目,按7‰奖励筹资单位;争取额在501—1000万元的项目,按6‰奖励筹资单位;争取额在1001—5000万元的项目,按5‰奖励筹资单位;争取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4‰奖励筹资单位。
2.通过招商引资引进区内外社会资金无偿投入重点项目建设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一次性奖励引资单位和个人;引进使用期在5年以上的无息有偿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予以奖励;引进使用期5年以下的无息有偿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0.5‰奖励(其中工业项目筹资奖励按黔府发[2001]82号文件规定执行)。
3.对银行支持重点项目建设的奖励,按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奖励资金来源
(一)用于奖励个人部分的资金,由财政专项预算列支,或财政配套单位发展资金解决。
(二)第二条第(三)项第2款所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列支。
第四条 奖励评审办法
凡符合第一条、第二条奖励条件的项目单位,在次年1月15日前,向区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考核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包括:项目审批文件、财政与审计评估报告、统计核实资料、项目投资计划、拨款通知、资金到帐单等),由区重点办会同区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共同核定后,报区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区政府行文通知获奖单位。
第五条 奖金的发放及使用范围
(一)所有奖金每年集中发放一次,区政府在每年3月底进行通报表彰。各获奖单位凭区政府批复如实发放奖金。
(二)各获奖单位奖金,原则上30%用于奖励有功人员,余下的70%用于争取项目和资金过程中开支的、财政规定范围外的差旅费等支出。
第六条 此前已有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本暂行办法由重庆市黔江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