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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卷烟焦油限量要求的通知

时间:2004-01-09

发文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

文  号:国烟科[2004]27号

发布日期:2004-1-9

执行日期:2004-1-9

生效日期:1900-1-1

行业各直属单位:

  自2000年国家局首次提出焦油限量要求以后,已连续三年卷烟产品降焦幅度每年在0.5毫克/支以上,2003年全国平均加权焦油量已下降到14.3毫克/支。为更好地发展中式卷烟,进一步推进全行业卷烟降焦减害工作,提高中国烟草的整体竞争实力,国家局决定:从2004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盒标焦油量在15毫克/支以上的卷烟不得在国内市场销售。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要督促卷烟工业企业提前做好卷烟盒标焦油量标注调整的准备工作。对2004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盒标焦油量高于15毫克/支的卷烟,在卷烟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将被判为不合格产品。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进口卷烟。

  二00四年一月九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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