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教[2003]47号
发布日期:2003-6-11
执行日期:2003-6-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对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分配和项目管理工作日益规范,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高,促进了中小学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改善了地方基础教育办学条件。为更好地适应布局调整工作需要,充分发挥中央专项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总结几年来各地在中小学布局调整资金管理和分配当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对《暂行办法》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制定了《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1.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年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备选项目情况表(略)
3.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略)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年度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到位及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表(略)
2003年6月11日
附件1:
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和引导全国基础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推动、支持和鼓励中小学布局调整,加快中小学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改善地方基础教育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中央财政设立“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布局调整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对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是地方各级政府教育部门主办的普通中学(包括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和小学,重点支持农村地区中小学。
第三条 布局调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标准化、具有示范效应的中小学校的改扩建和教学用图书、仪器设备的购置,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
第四条 调整中小学布局是促进基础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重要措施。各地应按照国家有关 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项目经招(议)标建设完工后,结余资金按照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范围,由地(市)、县(市)财政部门安排继续用于学校建设。
第十二条 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户由地(市)、县(市)级财政部门设立。资金集中在地(市)、县(市)级管理,实行集中支付,不得下拨至乡镇及项目学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中央专项资金和省级补助资金以及其他用于项目学校建设和改造的专项资金,必须全部纳入专户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财政厅(局)要根据下达的项目学校预算,及时将专项资金下拨到地(市)、县(市)财政部门。
项目学校属地(市)本级的,专项资金由地(市)财政部门集中管理,并办理拨款事宜;项目学校属县(市)及县(市)级以下的,专项资金由县(市)财政部门集中管理。并办理拨款事宜。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项目实施进度监测和信息反馈制度。有关省、地(市)、县(市)要对项目实施进展进行监测,次年1月底前要向财政部上报上年项目实施的总体情况(具体表式附后)。
第十四条 各地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审定下达的项目预算,不得自行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学校重新填写《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并附调整原因说明,按照原项目申请程序逐级审核上报省级财政部门,经省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方可调整,并按调整后的项目预算执行。项目预算调整后需追加预算的,由各地自行解决,中央不再另行安排专项资金;需调减预算的,调减资金由地(市)、县(市)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范围,继续安排用于当地中小学校建设。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由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备案。
项目预算执行中因故需中止的,要逐级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审定后中止。原项目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范围,继续安排用于当地中小学校建设。新选定项目视为调整项目,按本条前款项目调整程序逐级审核上报,经省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省级财政部门要将项目中止原因及新审定项目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 对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奖惩制度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资金,项目建设组织实施得力,成效显著的省、地(市)、县(市),财政部在下一年安排资金时,给予奖励。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等责任事故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及追回中央布局调整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财教〔2002〕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