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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ZC 0006-2003 ——专利申请号标准

时间:2003-07-14

发文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文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32号

发布日期:2003-7-14

执行日期:2003-10-1

生效日期:1900-1-1

  2003年6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目录

  专利申请号标准 5

  1 范围 5

  2 术语和定义 5

  2.1 专利申请 5

  2.2 专利申请号 5

  2.3 校验位 5

  3 制定原则 5

  3.1 惟一性原则 5

  3.2 科学性原则 5

  4 专利申请号的编号规则 5

  4.1 专利申请号的组成结构 5

  4.2 年号 6

  4.3 申请种类号 6

  4.4 申请流水号 6

  4.5 专利申请号编号规则图示 6

  5 专利申请号的使用规则 6

  5.1 专利申请号与校验位的联合使用 6

  5.2 专利申请号与中国国家代码CN的联合使用 6

  5.3 专利申请号的书写及印刷格式 6

  6 专利申请号标准的管理 6

  7 标准的发布 7

  8 标准的施行 7

  8.1 标准施行 7

  8.2 标准监督 7

  8.3 标准改进 7

  前言

  《专利申请号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之一,编号为ZC 0006-2003.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号标准制定工作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力普、贺化、黄庆、卜方、宁珑、王强、朱仁秀、翟薇、何越峰、严笑卫、王占三、吴大章、汤才祥、徐暋华、施平、方克、冷戈、严勇刚

  引言

  为完善中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参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标准ST.13《专利、补充保护证书、工业设计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的编号建议》,特制定本标准。

  为了适应中国专利申请量迅速增长的需求,进一步提高为社会公众服务的质量,本标准对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申请号编号规则进行了修改。

  专利申请号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专利申请号的编号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为各种目的,特别是为法定程序和文献出版的目的,在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使用中国专利申请号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除国家 规定的各种法定程序中均应将专利申请号与校验位(包括两者之间的间隔符)联合使用。

  5.2 专利申请号与中国国家代码CN的联合使用

  可以将中国国家代码CN与专利申请号联合使用,以表明该专利申请是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代码CN应位于专利申请号之前,如果需要,可以在CN与专利申请号之间使用1位单字节空格。

  5.3 专利申请号的书写及印刷格式

  除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专利申请号(包括与校验位联合使用的情况)的所有数字必须连续书写或印刷以外,在专利申请号的年号与种类号、种类号与流水号之间可以分别使用1位单字节空格。

  在表示年号及流水号的数字段内、流水号与间隔符之间、间隔符与校验位之间不得使用空格。

  在专利申请号(包括与校验位联合使用的情况)的前后或其中不得使用5.1、5.2和5.3第1款规定以外的任何其他文字、数字、符号或空格作为专利申请号的组成部分。

  6 专利申请号标准的管理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本标准管理者依据本标准的条款内容,对专利申请号标准进行管理,并负责建立一个专利申请号标准有效运行环境。

  本标准管理者的具体职责是:

  ——依据本标准的内容,保证专利申请号使用的惟一性;

  ——负责专利申请号的管理和维护;

  ——解释本标准的规范性术语和定义;

  ——提出改进建议。

  7 标准的发布

  本标准于2003年7月14日发布。

  8 标准的施行

  8.1 标准施行

  本标准于200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8.2 标准监督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监督标准的实施。

  8.3 标准改进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对本标准管理者提出的改进建议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可以制定新标准代替本标准。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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