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绵府办发[2003]26号
发布日期:2003-6-15
执行日期:2003-6-1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市住宅建设中水表、燃气表、电能表(以下简称“三表”)的质量和计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和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标[2002]212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我市住宅建设中“三表”安装使用前实施首次强制检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住宅“三表”是人民群众广泛使用的计量器具。“三表”计量准确与否涉及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市级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住宅建设中“三表”安装使用前首次强制检定工作,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落到实处。
二、市质监、建委等有关部门以及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行业单位要相互支持,通力合作,共同抓好“三表”首次强制检定工作。加强“三表”首次强制检定工作的宣传和检查力度,把住宅建设工程安装的“三表”有无《检定合格证》纳入日常监督工作内容。
三、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工程中的“三表”安装使用前应进行首次强制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安装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而擅自安装使用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依据国家计量 予以查处,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行业单位对“三表”安装使用前未经首次强制检定的住宅,不供水、供电、供气。
四、确保住宅中“三表”计量的准确。根据国家“三表”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超过规定使用期限的“三表”,到期必须更(轮)换,燃气表使用到期必须更换,电能表、水表使用到期予以轮换,更(轮)换的“三表”安装使用前应进行首次强制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五、“三表”的生产、经销、安装、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各计量检定机构要保证检定质量,对首次强制检定合格的“三表”应出具《检定合格证》,“三表”强制检定应严格按照政府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定费,严禁乱收费。
二○○三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