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3-06-01

发文单位: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3-6-1

执行日期:2003-6-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州(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省局修订了《云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云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自行废止。

请各地严格按照《云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工作,省局每年对各地备案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否则追究当事人及分管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 给予通报批评。对检查情况省局每年将进行通报。为掌握全省的标准备案情况和统一进行汇总,在各州(地、市)、县局备案的企业标准以州(地、市)局为单位,每季度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目录以电子文件报省局标准化处(格式见附件2,请用Excel制作以附件发送到zl@ynqi.com.cn)。请各地按规定时间上报,具体上报日期为1月6日、4月6日、7月6日、10月6日。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标准化处联系。

附件:

1、云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2、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统计表(略)

二00三年六月一日

附件1、

云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云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云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销售为目的而生产的产品,其企业产品标准应到相关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应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是指企业依法制定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同时又作为交货依据的企业产品标准。不作为交货依据的企业内控标准不需备案。

第四条 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标准备案前应听取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产品质量检验部门、使用单位、科研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对标准进行论证审查。

第五条 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并从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相应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方能作为企业组织生产、质量检验、贸易和仲裁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对企业产品标准实施的后果承担 ,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无抵触;

(二)保证安全、卫生,充分考虑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三)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六)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七)本企业内的企业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

(八)标准中所引用的上级标准或规范性引用文件均应现行有效;

(九)企业标准的编写应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和要求。

第十条 受理备案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第八条所列企业标准备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在办理备案过程中,若发现企业标准违反第九条的有关规定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进行修改,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后再予以备案。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时,应建立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台帐;赋予相应的备案编号;备案的标准文本封面加盖“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注明企业标准有效期(有效期三年);在标准文本正文的每一页加盖企业标准防伪章(除封面和前言);颁发《云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证书》,证书由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 产品标准备案后,企业应按规定在其产品或产品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明所执行的企业产品标准编号。

第十三条 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满3年复审一次。在标准有效期内,如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发布实施,也应及时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未在规定期限内复审、复审后不报告复审结果或不办理备案手续的,视为无效或废止标准。企业应在复审后30日内向原受理备案的部门报告复审结果。复审后修订的企业产品标准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在复审、备案期间,企业产品标准继续有效。

第十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实施。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