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粤府办[2003]3号
发布日期:2003-1-16
执行日期:2003-1-1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规划、国土、环保、建设等部门,要根据社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度相应调整各部门负责的审批事项和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并向社会公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一月十六日
广东省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规范的社会投资项目管理方式,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落实社会投资者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投资决策权,提高政府对社会投资信息的掌握能力,依据国家和省鼓励社会投资的有关政策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投资者使用除中央和地方财政性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外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