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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3-01-01

发文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黔府办发[2003]2号

发布日期:2003-1-1

执行日期:2003-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一月十日

关于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意见

(省财政厅 2003年元月2日)

  为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的管理,确保国家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近年来我省先后下发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意见》(黔府办发[2000]2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意见》(黔府办发[2000]52号),对促进我省财政性资金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财政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等有关 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财政支出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的监督,建立起本级财政支出的有效监控机制,堵塞漏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加强预算外资金监督管理。各部门要认真清理应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防止预算外资金体外循环,进一步规范“收支两条线”管理。要继续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收费项目的立项审批管理和监督。各执收执罚部门及单位要按规定取消现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过渡性账户,委托银行对收取的预算外资金进行清算、汇缴。

  (三)加强财政性资金的内部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把加强内部监督制衡机制摆到重要位置,认真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有关财政性资金的内部监督检查制衡办法,使内部监督制衡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加强内部监督,增强自我约束意识,保证财政性资金安全,促进廉政建设。

  五、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

  (一)深化预算编制改革,大力推进部门预算试点。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扩大编制部门预算的范围,加快部门预算的改革试点,在安排经费预算时,将预算内、外资金合并考虑,实行综合预算。

  (二)试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规范财政收入的收缴程序和财政支出的拨付程序,逐步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三)积极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对各级政府性支出中的购买性支出要严格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通过招标并由财政部门直接向供货商付款的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实现政府采购行为公开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财政监督管理。要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会计监督工作。要继续开展《会计法》执法检查,加大会计打假力度,规范会计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六、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财政性资金损失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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