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建设部
文 号:建标[2002]12号
发布日期:2002-1-10
执行日期:2002-1-10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26-2001,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项目管理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1 总则
1.0.1 为提高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水平,促进施工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施工项目管理。本规范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行为、明确企业各层次与人员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关系、考核评价项目经理和项目经理部的基本依据。
1.0.3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应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和项目成本核算制。
1.0.4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法律、 等的管理。
12.1.5 承包人在投标前应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进行合同评审。
12.1.6 施工合同和分包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原因造成的洽商变更内容,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认,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 施工项目投标
12.2.1 投标人应具有工程要求的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12.2.2 投标人在取得招标文件后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经济及管理人员。
12.2.3 投标人应组织有关人员全面、深入地分析和研究招标文件,着重掌握招标人对工程的实质性要求与条件、分析投标风险、工程难易程度及职责范围,确定投标报价策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12.2.4 投标文件应由下列文件组成:
1 协议书。
2 投标书及其附录。
3 合同条件(含通用条件及专用条件)。
4 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
5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或其授权委托书。
6 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报价表。
7 辅助资料表。
8 资格审查表(已进行过资格预审的除外)。
9 招标文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12.2.5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12.2.6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12.3 合同的订立
12.3.1 订立施工合同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 当事人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4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 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2.3.2 订立施工合同的谈判,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合同实施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进行周密、充分的准备,按照“缔约过失责任原则”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12.3.3 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应符合下列程序:
1 接受中标通知书。
2 组成包括项目经理的谈判小组。
3 草拟合同专用条件。
4 谈判。
5 参照发包人拟定的合同条件或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
6 合同双方在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并缴纳印花税。
在施工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应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3.4 施工合同文件组成及其优先顺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专用条款。
5 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
12.3.5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或按照合同约定,可将承包项目的部分非主体工程、非关键工作分包给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的分包人完成,并与之订立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工程,修补其中的缺陷,提供所需的全部工程监督、劳务、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提供履约担保、进度计划,不得将分包工程进行转让或再分包。
2 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工程量清单或费率所列承包人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分包人查阅。
3 分包人应当遵守分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工作时间和规定的分包人的设备材料进出场的管理制度。承包人应为分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其通道;分包人应允许承 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等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的现场,并提供方便,做好协助工作。
4 分包人延长竣工时间应根据下列条件: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延长总包合同竣工时间;承包人指示延长;承包人违约。分包人必须在延长开始14天内将延长情况通知承包人,同时提交一份证明或报告,否则分包人无权获得延期。
5 分包人仅从承包人处接受指示,并应执行其指示。如果上述指示从总包合同来分析是监理工程师失误所致,则分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补偿由此而导致的费用。
6 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示变更、增补或删减分包工程:监理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指示再由承包人作为指示通知分包人;承包人的指示。
12.3.6 分包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包合同协议书。
2 承包人发出的分包中标书。
3 分包人的报价书。
4 分包合同条件。
5 标准规范、图纸、列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6 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
12.4 合同文件的履行
12.4.1 项目经理部必须履行施工合同,并应在施工合同履行前对合同内容、风险、重点或关键性问题做出特别说明和提示,向各职能部门人员交底,落实根据施工合同确定的目标,依据施工合同指导工程实施和项目管理工作。项目经理部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应注意收集、记录对方当事人违约事实的证据,作为索赔的依据。
12.4.2 项目经理部履行施工合同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必须遵守《合同法》规定的各项合同履行原则。
2 项目经理应负责组织施工合同的履行。
3 依据《合同法》规定进行合同的变更、索赔、转让和终止。
4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及时向企业报告,并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及时进行处置。
12.4.3 履行分包合同时,承包人应就承包项目(其中包括分包项目),向发包人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目向承包人负责。由于分包人的过失给发包人造成了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2.4.4 企业与项目经理部应对施工合同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收集、整理、分析合同履行中的信息,合理、及时地进行调整。对合同履行应进行预测,及早提出和解决影响合同履行的问题,以回避或减少风险。
12.5 合同的变更
12.5.1 项目经理应随时注意下列情况引起的合同变更:
1 工程量增减。
2 质量及特性的变更。
3 工程标高、基线、尺寸等变更。
4 工程的删减。
5 施工顺序的改变。
6 永久工程的附加工作,设备、材料和服务的变更等。
12.5.2 合同变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合同各方提出的变更要求应由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监理工程师向项目经理提出合同变更指令。
2 项目经理可根据接受的权利和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申请,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承包人。
12.6 违约、索赔、争议
12.6.1 当事人违约责任包括下列情况:
1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而不论违约方是否有过错责任。
2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对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不是当然的免责条件。
3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12.6.2 承包人应掌握索赔知识,依法进行索赔。
12.6.3 索赔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
1 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充足的证据。
2 按施工合同文件中有关规定办理。
3 认真、如实、合理、正确地计算索赔的时间和费用。
12.6.4 施工项目索赔应具备下列理由之一:
1 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费用的损失。
2 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
3 由于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加。
4 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5 发包人延误支付期限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
6 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所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7 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
8 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12.6.5 当事人应执行施工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办法。
12.7 合同终止和评价
12.7.1 合同终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施工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成。
2 合同解除。
3 承包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12.7.2 合同终止后,承包人应进行下列评价:
1 合同订立过程情况评价。
2 合同条款的评价。
3 合同履行情况评价。
4 合同管理工作评价。
13 项目信息管理
13.1 一般规定
13.1.1 项目信息管理应适应项目管理的需要,为预测未来和正确决策提供依据,提高管理水平。项目经理部应建立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优化信息结构,实现项目管理信息化。
13.1.2 项目经理部应及时收集信息,并将信息准确、完整地传递给使用单位和人员。
13.1.3 项目信息应包括项目经理部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数据、表格、图纸、文字、音像资料等。
13.1.4 项目经理部应配备信息管理员,项目信息管理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培训单位培训。
13.1.5 项目经理部应负责收集、整理、管理本项目范围内的信息。实行总分包的项目,项目分包人应负责分包范围的信息收集整理,承包人负责汇总、整理各分包人的全部信息。
13.1.6 项目信息收集应随工程的进展进行,保证真实、准确,按照项目信息管理的要求及时整理,经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13.2 项目信息的内容
13.2.1 项目经理部应收集并整理下列信息:
1 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信息。
2 市场信息。
3 自然条件信息。
13.2.2 项目经理部应收集并整理下列工程概况信息:
1 工程实体概况。
2 场地与环境概况。
3 参与建设的各单位概况。
4 施工合同。
5 工程造价计算书。
13.2.3 项目经理部应收集并整理下列施工信息:
1 施工记录信息。
2 施工技术资料信息。
13.2.4 项目经理部应收集并整理下列项目管理信息:
1 项目管理规划大纲信息和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信息。
2 项目进度控制信息。
3 项目质量控制信息。
4 项目安全控制信息。
5 项目成本控制信息。
6 项目现场管理信息。
7 项目合同管理信息。
8 项目材料管理信息、构配件管理信息和工、器具管理信息。
9 项目人力资源管理信息。
10 项目机械设备管理信息。
11 项目资金管理信息。
12 项目技术管理信息。
13 项目组织协调信息。
14 项目竣工验收信息。
15 项目考核评价信息。
13.3 项目信息管理系统
13.3.1 经签字确认的项目信息应及时存入计算机。
13.3.2 项目经理部应使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目录完整、层次清晰、结构严密、表格自动生成。
13.3.3 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方便项目信息输入、整理与存储。
2 应有利于用户提取信息。
3 应能及时调整数据、表格与文档。
4 应能灵活补充、修改与删除数据。
5 信息种类与数量应能满足项目管理的全部需要。
6 应能使设计信息、施工准备阶段的管理信息、施工过程项目管理各专业的信息、项目结算信息、项目统计信息等有良好的接口。
13.3.4 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应能连接项目经理部各职能部门、项目经理与各职能部门、项目经理部与劳务作业层、项目经理部与企业各职能部门、项目经理与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部与发包人和分包人、项目经理部与监理机构等;应能使项目管理层与企业管理层及劳务作业层信息收集渠道畅通、信息资源共享。
14 项目生产要素管理
14.1 一般规定
14.1.1 企业应建立和完善项目生产要素配置机制,适应施工项目管理需要。
14.1.2 项目生产要素管理应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动态控制和降低成本。
14.1.3 项目生产要素管理的全过程应包括生产要素的计划、供应、使用、检查、分析和改进。
14.2 项目人力资源管理
14.2.1 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作业特点优化配置人力资源,制定劳动力需求计划,报企业劳动管理部门批准,企业劳动管理部门与劳务分包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远离企业本部的项目经理部,可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下与劳务分包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14.2.2 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应包括:作业任务、应提供的劳动力人数;进度要求及进场、退场时间;双方的管理责任;劳务费计取及结算方式;奖励与处罚条款。
14.2.3 项目经理部应对劳动力进行动态管理。劳动力动态管理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施工现场的劳动力进行跟踪平衡、进行劳动力补充与减员,向企业劳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计划。
2 向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班组下达施工任务书,进行考核并兑现费用支付和奖惩。
14.2.4 项目经理部应加强对人力资源的教育培训和思想管理;加强对劳务人员作业质量和效率的检查。
14.3 项目材料管理
14.3.1 施工项目所需的主要材料和大宗材料(A类材料)应由企业物资部门订货或市场采购,按计划供应给项目经理部。企业物资部门应制定采购计划,审定供应人,建立合格供应人目录,对供应方进行考核,签订供货合同,确保供应工作质量和材料质量。项目经理部应及时向企业物资部门提供材料需要计划。远离企业本部的项目经理部,可在法定代表人授权下就地采购。
14.3.2 施工项目所需的特殊材料和零星材料(B类和C类材料)应按承包人授权由项目经理部采购。项目经理部应编制采购计划,报企业物资部门批准,按计划采购。特殊材料和零星材料的品种,在“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约定。
14.3.3 项目经理部的材料管理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按计划保质、保量、及时供应材料。
2 材料需要量计划应包括材料需要量总计划、年计划、季计划、月计划、日计划。
3 材料仓库的选址应有利于材料的进出和存放,符合防火、防雨、防盗、防风、防变质的要求。
4 进场的材料应进行数量验收和质量认证,做好相应的验收记录和标识。不合格的材料应更换、退货或让步接收(降级使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5 材料的计量设备必须经具有资格的机构定期检验,确保计量所需要的精确度。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不允许使用。
6 进入现场的材料应有生产厂家的材质证明(包括厂名、品种、出厂日期、出厂编号、试验数据)和出厂合格证。要求复检的材料要有取样送检证明报告。新材料未经试验鉴定,不得用于工程中。现场配制的材料应经试配,使用前应经认证。
7 材料储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入库的材料应按型号、品种分区堆放,并分别编号、标识。
2)易燃易爆的材料应专门存放、专人负责保管,并有严格的防火、防爆措施。
3)有防湿、防潮要求的材料,应采取防湿、防潮措施,并做好标识。
4)有保质期的库存材料应定期检查,防止过期,并做好标识。
5)易损坏的材料应保护好外包装,防止损坏。
8 应建立材料使用限额领料制度。超限额的用料,用料前应办理手续,填写领料单,注明超耗原因,经项目经理部材料管理人员审批。
9 建立材料使用台账,记录使用和节超状况。
10 应实施材料使用监督制度。材料管理人员应对材料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做到工完、料净、场清;建立监督记录;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分析和处理。
11 班组应办理剩余材料退料手续。设施用料、包装物及容器应回收,并建立回收台账。
12 制定周转材料保管、使用制度。
14.4 项目机械设备管理
14.4.1 项目所需机械设备可从企业自有机械设备调配,或租赁,或购买,提供给项目经理部使用。远离公司本部的项目经理部,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就地解决机械设备来源。
14.4.2 项目经理部应编制机械设备使用计划报企业审批。对进场的机械设备必须进行安装验收,并做到资料齐全准确。进入现场的机械设备在使用中应做好维护和管理。
14.4.3 项目经理部应采取技术、经济、组织、合同措施保证施工机械设备合理使用,提高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效率,用养结合,降低项目的机械使用成本。
14.4.4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实行岗位责任制,严格按照操作规范作业,搞好班组核算,加强考核和激励。
14.5 项目技术管理
14.5.1 项目经理部应根据项目规模设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部必须在企业总工程师和技术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建立技术管理体系。
14.5.2 项目经理部的技术管理应执行国家技术政策和企业的技术管理制度。项目经理部可自行制定特殊的技术管理制度,并报企业总工程师审批。
14.5.3 项目经理部的技术管理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技术管理基础性工作。
2 施工过程的技术管理工作。
3 技术开发管理工作。
4 技术经济分析与评价。
14.5.4 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1 主持项目的技术管理。
2 主持制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计划。
3 组织有关人员熟悉与审查图纸,主持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的施工方案并组织落实。
4 负责技术交底。
5 组织做好测量及其核定。
6 指导质量检验和试验。
7 审定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8 参加工程验收,处理质量事故。
9 组织各项技术资料的签证、收集、整理和归档。
10 领导技术学习,交流技术经验。
11 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攻关。
14.5.5 项目经理部的技术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项目经理部在接到工程图纸后,按过程控制程序文件要求进行内部审查,并汇总意见。
2 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参与发包人组织的设计会审,提出设计变更意见,进行一次性设计变更洽商。
3 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图纸中存在问题,或因施工条件变化必须补充设计,或需要材料代用,可向设计人提出工程变更洽商书面资料。工程变更洽商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
4 编制施工方案。
5 技术交底必须贯彻施工验收规范、技术规程、工艺标准、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要求。书面资料应由签发人和审核人签字,使用后归入技术资料档案。
6 项目经理部应将分包人的技术管理纳入技术管理体系,并对其施工方案的制定、技术交底、施工试验、材料试验、分项工程预检和隐检、竣工验收等进行系统的过程控制。
7 对后续工序质量有决定作用的测量与放线、模板、翻样、预制构件吊装、设备基础、各种基层、预留孔、预埋件、施工缝等应进行施工预验并做好记录。
8 各类隐蔽工程应进行隐检、做好隐验记录、办理隐验手续,参与各方责任人应确认、签字。
9 项目经理部应按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和企业的技术措施纲要实施技术措施计划。
10 项目经理部应设技术资料管理人员,做好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建立技术资料台账。
14.6 项目资金管理
14.6.1 项目资金管理应保证收入、节约支出、防范风险和提高经济效益。
14.6.2 企业应在财务部门设立项目专用账号进行项目资金的收支预测、统一对外收支与结算。项目经理部负责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
14.6.3 项目经理部应编制年、季、月度资金收支计划,上报企业财务部门审批后实施。
14.6.4 项目经理部应按企业授权配合企业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资金计收。资金计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新开工项目按工程施工合同收取预付款或开办费。
2 根据月度统计报表编制“工程进度款结算单”,在规定日期内报监理工程师审批、结算。如发包人不能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且超过合同支付的最后限期,项目经理部应向发包人出具付款违约通知书,并按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3 根据工程变更记录和证明发包人违约的材料,及时计算索赔金额,列入工程进度款结算单。
4 发包人委托代购的工程设备或材料,必须签订代购合同,收取设备订货预付款或代购款。
5 工程材料价差应按规定计算,发包人应及时确认,并与进度款一起收取。
6 工期奖、质量奖、措施奖、不可预见费及索赔款应根据施工合同规定与工程进度款同时收取。
7 工程尾款应根据发包人认可的工程结算金额及时回收。
14.6.5 项目经理部应按企业下达的用款计划控制资金使用,以收定支,节约开支;应按会计制度规定设立财务台账记录资金支出情况,加强财务核算,及时盘点盈亏。
14.6.6 项目经理部应坚持做好项目的资金分析,进行计划收支与实际收支对比,找出差异,分析原因,改进资金管理。项目竣工后,结合成本核算与分析进行资金收支情况和经济效益总分析,上报企业财务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应根据项目的资金管理效果对项目经理部进行奖惩。
15 项目组织协调
15.1 一般规定
15.1.1 组织协调应分为内部关系的协调、近外层关系的协调和远外层关系的协调。
15.1.2 组织协调应能排除障碍、解决矛盾、保证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
15.1.3 组织协调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人际关系应包括施工项目组织内部的人际关系,施工项目组织与关联单位的人际关系。协调对象应是相关工作结合部中人与人之间在管理工作中的联系和矛盾。
2 组织机构关系应包括协调项目经理部与企业管理层及劳务作业层之间的关系。
3 供求关系应包括协调企业物资供应部门与项目经理部及生产要素供需单位之间的关系。
4 协作配合关系应包括协调近外层单位的协作配合,内部各部门、上下级、管理层与劳务作业层之间的关系。
15.1.4 组织协调的内容应根据在施工项目运行的不同阶段中出现的主要矛盾作动态调整。
15.2 内部关系的组织协调
15.2.1 内部人际关系的协调应依据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做好思想工作,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人员素质等方法实现。
15.2.2 项目经理部与企业管理层关系的协调应依靠严格执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项目经理部与劳务作业层关系的协调应依靠履行劳务合同及执行“施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
15.2.3 项目经理部进行内部供求关系的协调应做好下列工作:
1 做好供需计划的编制、平衡,并认真执行计划。
2 充分发挥调度系统和调度人员的作用,加强调度工作,排除障碍。
15.3 近外层关系和远外层关系的组织协调
15.3.1 项目经理部进行近外层关系和远外层关系的组织协调必须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
15.3.2 项目经理部与发包人之间的关系协调应贯穿于施工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协调的目的是搞好协作,协调的方法是执行合同,协调的重点是资金问题、质量问题和进度问题。
15.3.3 项目经理部在施工准备阶段应要求发包人,按规定的时间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保证工程顺利开工。项目经理部应在规定时间内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为开工后连续施工创造条件。
15.3.4 项目经理部应及时向发包人或监理机构提供有关的生产计划、统计资料、工程事故报告等。发包人应按规定时间向项目经理部提供技术资料。
15.3.5 项目经理部应按现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和施工合同的要求,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搞好协作配合。
15.3.6 项目经理部应在设计交底、图纸会审、设计洽商变更、地基处理、隐蔽工程验收和交工验收等环节中与设计单位密切配合,同时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对双方的协调。
15.3.7 项目经理部与材料供应人应依据供应合同,充分运用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供求机制搞好协作配合。
15.3.8 项目经理部与公用部门有关单位的关系应通过加强计划性和通过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进行协调。
15.3.9 项目经理部与分包人关系的协调应按分包合同执行,正确处理技术关系、经济关系,正确处理项目进度控制、项目质量控制、项目安全控制、项目成本控制、项目生产要素管理和现场管理中的协作关系。项目经理部还应对分包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支持。
15.3.10 处理远外层关系必须严格守法,遵守公共道德,并充分利用中介组织和社会管理机构的力量。
16 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管理
16.1 一般规定
16.1.1 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的交工主体应是承包人,验收主体应是发包人。
16.1.2 竣工验收的施工项目必须具备规定的交付竣工验收条件。
16.1.3 竣工验收阶段管理应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1 竣工验收准备。
2 编制竣工验收计划。
3 组织现场验收。
4 进行竣工结算。
5 移交竣工资料。
6 办理交工手续。
16.2 竣工验收准备
16.2.1 项目经理应全面负责工程交付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建立竣工收尾小组,编制项目竣工收尾计划并限期完成。
16.2.2 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应对竣工收尾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要部位要做好检查记录。
16.2.3 项目经理部应在完成施工项目竣工收尾计划后,向企业报告,提交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实行分包的项目,分包人应按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检验工程质量,并将验收结论及资料交承包人汇总。
16.2.4 承包人应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向发包人发出预约竣工验收的通 知书,说明拟交工项目的情况,商定有关竣工验收事宜。
16.3 竣工资料
16.3.1 承包人应按竣工验收条件的规定,认真整理工程竣工资料。
16.3.2 企业应建立健全竣工资料管理制度,实行科学收集,定向移交,统一归口,便于存取和检索。
16.3.3 竣工资料的内容应包括: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规定的其他应交资料。
16.3.4 竣工资料的整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整理应始于工程开工,终于工程竣工,真实记录施工全过程,可按形成规律收集,采用表格方式分类组卷。
2 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整理应按专业特点,根据工程的内在要求,进行分类组卷。
3 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的整理应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的顺序,进行分类组卷。
4 竣工图的整理应区别情况按竣工验收的要求组卷。
16.3.5 交付竣工验收的施工项目必须有与竣工资料目录相符的分类组卷档案。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由分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时,检查验证手续必须完备。
16.4 竣工验收管理
16.4.1 单独签订施工合同的单位工程,竣工后可单独进行竣工验收。在一个单位工程中满足规定交工要求的专业工程,可征得发包人同意,分阶段进行竣工验收。
16.4.2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满足生产需要或具备使用条件,并符合其他竣工验收条件要求。
16.4.3 整个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可由发包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间竣工并已办理移交手续的单项工程,不再重复进行竣工验收。
16.4.4 竣工验收应依据下列文件:
1 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
2 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3 设备技术说明书。
4 设计变更通知书。
5 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
6 外资工程应依据我国有关规定提交竣工验收文件。
16.4.5 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已经施工完毕。
2 有完整并经核定的工程竣工资料,符合验收规定。
3 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确认的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4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的证明及试验报告。
16.4.6 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2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合格标准。
3 单项工程达到使用条件或满足生产要求。
4 建设项目能满足建成投入使用或生产的各项要求。
16.4.7 承包人确认工程竣工、具备竣工验收各项要求,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16.4.8 发包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竣工验收程序,对工程进行核查后,应做出验收结论,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参与竣工验收的各方负责人应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16.4.9 通过竣工验收程序,办完竣工结算后,承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发包人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16.5 竣工结算
16.5.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完成后,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16.5.2 编制竣工结算应依据下列资料:
1 施工合同;
2 中标投标书的报价单;
3 施工图及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变更记录、技术经济签证;
4 工程预算定额、取费定额及调价规定;
5 有关施工技术资料;
6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 “工程质量保修书”;
8 其他有关资料。
16.5.3 项目经理部应做好竣工结算基础工作,指定专人对竣工结算书的内容进行检查。
16.5.4 在编制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以单位工程或合同约定的专业项目为基础,应对原报价单的主要内容进行检查和核对。
2 发现有漏算、多算或计算误差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3 多个单位工程构成的施工项目,应将各单位工程竣工结算书汇总,编制单项工程竣工综合结算书。
4 多个单项工程构成的建设项目,应将各单项工程综合结算书汇总编制建设项目总结算书,并撰写编制说明。
16.5.5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应按规定报企业主管部门审定,加盖专用章,在竣工验收报告认可后,在规定的期限内递交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审查。承发包双方应按约定的工程款及调价内容进行竣工结算。
16.5.6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递交后,项目经理应按照“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配合企业主管部门督促发包人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企业预算部门应将结算资料送交财务部门,进行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和收款。发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16.5.7 工程竣工结算后,承包人应将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纳入工程竣工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17 项目考核评价
17.1 一般规定
17.1.1 项目考核评价的目的应是规范项目管理行为,鉴定项目管理水平,确认项目管理成果,对项目管理进行全面考核和评价。
17.1.2 项目考核评价的主体应是派出项目经理的单位。项目考核评价的对象应是项目经理部,其中应突出对项目经理的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17.1.3 考核评价的依据应是施工项目经理与承包人签订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内容应包括完成工程施工合同、经济效益、回收工程款、执行承包人各项管理制度、各种资料归档等情况,以及“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其他要求内容的完成情况。
17.1.4 项目考核评价可按年度进行,也可按工程进度计划划分阶段进行,还可综合以上两种方式,在按工程部位划分阶段进行考核中插入按自然时间划分阶段进行考核。工程完工后,必须对项目管理进行全面的终结性考核。
17.1.5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预留一段时间整理资料、疏散人员、退还机械、清理场地、结清账目等,再进行终结性考核。
17.1.6 项目终结性考核的内容应包括确认阶段性考核的结果,确认项目管理的最终结果,确认该项目经理部是否具备“解体”的条件。经考核评价后,兑现“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奖励和处罚。
17.2 考核评价实务
17.2.1 施工项目完成以后,企业应组织项目考核评价委员会。项目考核评价委员会应由企业主管领导和企业有关业务部门从事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组成,必要时也可聘请社团组织或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参加。
17.2.2 项目考核评价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制订考核评价方案,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批后施行。
2 听取项目经理部汇报,查看项目经理部的有关资料,对项目管理层和劳务作业层进行调查。
3 考察已完工程。
4 对项目管理的实际运作水平进行考核评价。
5 提出考核评价报告。
6 向被考核评价的项目经理部公布评价意见。
17.2.3 项目经理部应向考核评价委员会提供下列资料:
1 “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各种计划、方案及其完成情况。
2 项目所发生的全部来往文件、函件、签证、记录、鉴定、证明。
3 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分析资料。
4 项目管理的总结报告,包括技术、质量、成本、安全、分配、物资、设备、合同履约及思想工作等各项管理的总结。
5 使用的各种合同,管理制度,工资发放标准。
17.2.4 项目考核评价委员会应向项目经理部提供项目考核评价资料。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考核评价方案与程序。
2 考核评价指标、计分办法及有关说明。
3 考核评价依据。
4 考核评价结果。
17.3 考核评价指标
17.3.1 考核评价的定量指标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质量等级;
2 工程成本降低率;
3 工期及提前工期率;
4 安全考核指标。
17.3.2 考核评价的定性指标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执行企业各项制度的情况。
2 项目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3 思想工作方法与效果。
4 发包人及用户的评价。
5 在项目管理中应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6 在项目管理中采用的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
7 环境保护。
18 项目回访保修管理
18.1 一般规定
18.1.1 回访保修的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建立施工项目交工后的回访与保修制度,听取用户意见,提高服务质量,改进服务方式。
18.1.2 承包人应建立与发包人及用户的服务联系网络,及时取得信息,并按计划、实施、验证、报告的程序,搞好回访与保修工作。
18.1.3 保修工作必须履行施工合同的约定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承诺。
18.2 回访
18.2.1 回访应纳入承包人的工作计划、服务控制程序和质量体系文件。
18.2.2 承包人应编制回访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主管回访保修业务的部门。
2 回访保修的执行单位。
3 回访的对象(发包人或使用人)及其工程名称。
4 回访时间安排和主要内容。
5 回访工程的保修期限。
18.2.3 执行单位在每次回访结束后应填写回访记录;在全部回访结束后,应编写“回访服务报告”。主管部门应依据回访记录对回访服务的实施效果进行验证。
18.2.4 回访可采取以下方式:
1 电话询问、会议座谈、半年或一年的例行回访。
2 夏季重点回访屋面及防水工程的空调工程、墙面防水,冬季重点回访采暖工程。
3 对施工过程中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工程,回访使用效果或技术状态。
4 特殊工程的专访。
18.3 保修
18.3.1 “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应具体约定保修范围及内容、保修期、保修责任、保修费用等。
18.3.2 保修期为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
18.3.3 在保修期内发生的非使用原因的质量问题,使用人应填写“工程质量修理通知书”告知承包人,并注明质量问题及部位、联系维修方式。
18.3.4 承包人应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承诺向发包人或使用人提供服务。保修业务应列入施工生产计划,并按约定的内容承担保修责任。
18.3.5 保修经济责任应按下列方式处理:
1 由于承包人未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修理并承担经济责任。
2 由于设计人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设计人承担经济责任。当由承包人修理时,费用数额应按合同约定,不足部分应由发包人补偿。
3 由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构配件或设备不合格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发包人自行承担经济责任。
4 由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发包人自行承担经济责任。
5 因使用人未经许可自行改建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经济责任。
6 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坏或非施工原因造成的事故,承包人不承担经济责任。
7 当使用人需要责任以外的修理维护服务时,承包人应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在双方协议中明确服务的内容和质量要求,费用由使用人支付。
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