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财政局
文 号:京卫财字[2001]34号
发布日期:2001-12-25
执行日期:2001-12-25
生效日期:1900-1-1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务院关于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药品收支结余上缴返还资金的使用范围,现就药品上缴返还资金的具体使用及有关帐务处理规定如下:
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疗机构医疗成本平均亏损率返还药品收支结余上缴资金,用于弥补各医疗机构的医疗亏损。
二、返还款中用于事业发展和建设的资金,重点安排与财政专项补助项目的配套使用,或用于安排大型修缮、购置项目。
三、上缴款中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的资金,50%返还承担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任务的医疗机构;剩余的50%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安排使用。具体用途如下:
(一)返还医疗机构使用的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资金主要用于补偿预防保健成本、健康教育宣传工作及本单位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相关项目。
(二)集中使用的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资金重点用于开展与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工作相关的业务工作;建立慢病及高危人群的健康评价和干预系统以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健康服务咨询系统等项工作。
四、帐务处理
(一)医疗机构收到用于弥补医疗亏损部分的返还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结余分配——待分配结余
(二)医疗机构收到用于事业发展建设返还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结余分配——待分配结余
(三)医疗机构收到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资金返还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结余分配——待分配结余
(四)医疗机构收到上级拨入集中使用的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用基金
五、用于弥补医疗亏损、事业发展和建设的资金,以及医院使用的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资金按季度返还。各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再上报使用计划。集中使用的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资金每半年使用一次,由卫生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经财政局审核后下拨。
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本办法执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监督检查资金的上缴、返还及使用情况。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