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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01-11-17

发文单位: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11-17

执行日期:2001-11-17

生效日期:1900-1-1

市有关部门、各区县(市)计(经)委:

  为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减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改善投资环境,以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按照《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有关规定,本着“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经研究,凡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允许类,符合重庆市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国家对审批没有明文规定,不需国家和市综合平衡建设条件的全额自筹资金投资项目,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不再审批,实行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现印发《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实施细则(试行)》。我委将按照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要求,在试行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工作中,不断总结,进一步完善实施细则。

二OO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实施细则(试行)

  按照《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委发[2001]26号文)有关规定,本着 "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改革投资管理方式,减少行政审批,以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改善投资环境,特制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实施细则。

  一、全额自筹资金投资项目,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允许类,符合重庆市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国家对审批没有明文规定,不需国家和市综合平衡建设条件的,均不再审批,实行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

  二、凡符合登记备案制条件的基本建设和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由市计委和区县(市)计委(计经委)按项目管理权限进行登记备案。

  三、凡属于向市计委申请登记备案的项目,项目业主须向市计委报送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报告。所报项目属于登记备案项目范围的,市计委在收到登记备案报告两个工作日内,发放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核准证。

  四、市计委有关业务处室按照业务管理职能分工,分别受理并办理相应的项目登记备案工作。登记备案核准证由主任授权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加盖“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核准专用章”。

  五、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报告须有以下内容

  (一)报告内容:

  1.项目法人简介。公司资产情况,业绩情况,公司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以及规定要求的资质等级等情况。

  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项目建设拟选地址,以及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关系。

  4.项目拟建总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技术标准,或生产工艺技术水平及来源。

  5.项目进度安排。

  6.总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7.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价。

  (二)报告附件:

  1.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或设计条件通知书文件

  2.建设资金来源有效证明文件

  3.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有开发资质证书,联建项目须有双方的联建合同。

  4.集资建房项目须有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文件。

  5.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评价报告文件。

  6.其它有关专业性材料。

  六、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核准证效用

  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核准证在有效期内与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具有同等法定效力。凡实行备案制的基本建设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市有关部门根据市计委签发的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核准证办理相关手续。项目业主应在领取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核准证后一年内完成项目规划、设计、用地、环保、消防、地震、地质等审批手续,特殊情况下经市计委在原证上再次签章后,可延长至二年。超过时限的项目登记备案核准证自动失效。

  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核准证仅作项目准入依据。项目业主自行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七、项目业主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向市计委申请领取投资许可证开工建设。项目业主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登记备案条件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一旦违背项目登记备案条件,所发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核准证即失效。签发机关保留对项目业主违规行为依照有关 、法规规定用地需要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林业用地项目,以及大量消耗淡水资源和对淡水资源可能产生破坏和污染的项目。

  四、需要国家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的项目。

  五、国家新引进的外商投资方式和新领域开放的试点项目。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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