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内政办字[2001]249号
发布日期:2001-10-9
执行日期:2001-10-9
生效日期:1900-1-1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金融机构,各大事业单位:经自治区有关领导同意,现将《关于研究房改资金归集回收问题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会议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二OO一年十月九日
关于研究房改资金归集回收问题的会议纪要
2001年10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盖文山主持召开办公会议,研究自治区房改资金归集回收问题。现经要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规[2000]23号)要求,尽快建立各级政府住房基金,并负责在10月底前回收本级直管公房出售收入,摸清尚未出售的直管公房数量及分布情况。
二、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自管公房出售收入,按住房公积金收缴渠道,由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回收。自治区条管单位公房出售收入,由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回收。公房出售收入不再由房屋产权单位自行使用。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将本单位1999年底以前售房总收入及余额情况和2000年1月1日后售房收入情况如实报告本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由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核实后迅速将资金收回,并理清帐目。
三、此前,将住房公积金、住房维修基金等住房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或挪作它用的,必须在年底前追回,追缴情况务于2001年12月底前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自治区本级在呼和浩特市存缴的各类住房资金,10月底前划归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自治区财政厅和各开户银行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五、本级住房资金回收清理、住房补贴测算等项具体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房改办、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共同协商,认真完成。
六、有关部门收回的资金要专户储存,严格管理。如何支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再行决定。
参加会议的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王佐强,自治区财政厅李兰英、雷永胜,自治区房改办陈建勋、杨运平、张鹤,呼和浩特市房产局王进成、任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