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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研究房改资金归集回收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

时间:2001-10-09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内政办字[2001]249号

发布日期:2001-10-9

执行日期:2001-10-9

生效日期:1900-1-1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金融机构,各大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有关领导同意,现将《关于研究房改资金归集回收问题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会议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二OO一年十月九日

关于研究房改资金归集回收问题的会议纪要

2001年10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盖文山主持召开办公会议,研究自治区房改资金归集回收问题。现经要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规[2000]23号)要求,尽快建立各级政府住房基金,并负责在10月底前回收本级直管公房出售收入,摸清尚未出售的直管公房数量及分布情况。

二、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自管公房出售收入,按住房公积金收缴渠道,由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回收。自治区条管单位公房出售收入,由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回收。公房出售收入不再由房屋产权单位自行使用。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将本单位1999年底以前售房总收入及余额情况和2000年1月1日后售房收入情况如实报告本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由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核实后迅速将资金收回,并理清帐目。

三、此前,将住房公积金、住房维修基金等住房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或挪作它用的,必须在年底前追回,追缴情况务于2001年12月底前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自治区本级在呼和浩特市存缴的各类住房资金,10月底前划归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自治区财政厅和各开户银行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五、本级住房资金回收清理、住房补贴测算等项具体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房改办、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共同协商,认真完成。

六、有关部门收回的资金要专户储存,严格管理。如何支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再行决定。

参加会议的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王佐强,自治区财政厅李兰英、雷永胜,自治区房改办陈建勋、杨运平、张鹤,呼和浩特市房产局王进成、任海军。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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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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