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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有工业企业易地技术改造土地处置及资金筹措实施办法

时间:2001-09-11

发文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厦府办[2001]211号

发布日期:2001-9-11

执行日期:2001-9-1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推动岛内市属国有工业企业易地搬迁技术改造,加快工业结构调整步伐,帮助企业筹措易地搬迁技术改造资金,根据有关 ,结合我市国有工业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投资主体应按“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对所属国有工业企业的易地搬迁技术改造工作统筹考虑,认真编制所属企业易地技术改造的年度计划,并于前一年的第三季度报市经发委、市财政局和市土地房产局。市经发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土房局对年度计划初审后,根据上报的计划项目,做好下一年度的资金计划安排。经过初审的企业必须根据市场导向的原则,认真做好易地改造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由企业投资主体签署意见,经市经发委会同市财政局、土地房产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条 对经批准实行易地改造的企业,企业原有用地由市土地开发总公司代表政府收回储备,市财政局按不同地段和该用地城市规划用途及规定的出让底价,对在B、C区的企业原有用地按2000-2500元/平方米、岛内其它地区(枋湖工业区除外)的企业原有用地按1000-2000元/平方米的标准拨付,全额用于企业易地搬迁。

  第四条 企业投资主体应根据企业易地技术改造工程进度,每半年提出土地处置资金需求计划报市财政局核准,市财政局于计划核准后通过土地开发总公司拨付,其中:资金总量的90%按照企业易地技术改造工程进度,分期分批拨付,其余10%部分待企业投资主体将土地移交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后拨付。

  第五条 市财政拨付的上述资金,转增企业国家资本金;与易地技术改造相关的企业资产处置,应按规定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审批。

  第六条 企业投资主体对市财政局拨付的土地处置资金,必须设立专户,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企业易地改造,并接受市审计局、市经发委、市财政局的管理监督。市财政局拨付的资金到户后,企业投资主体应于一周内将资金全额拨付企业,确保易地技术改造工程进度。

  第七条 企业投资主体负责企业搬迁后企业原有用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网的拆除和平整工作,所需资金从土地处置资金列支。市土地开发总公司按《厦门市国有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统一负责企业原有用地的收回储备和处置工作。企业投资主体应与市土地开发总公司签订土地交接协议书,土地交接协议书应包括土地交接方式和土地交接的最终期限等内容。

  第八条 企业投资主体应分别与市经发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和易地搬迁技术改造的企业签定责任书(与企业法人代表的年薪制等挂钩),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易地技术改造计划,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并按“土地交接协议书”的最终期限规定如期向市土总移交土地。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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