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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1-08-03

发文单位:四川省建设厅

文  号:川建厅科发[2001]858号

发布日期:2001-8-3

执行日期:2001-8-3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推广项目的管理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五章 推广项目的审批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七章 附则

各市、州建委,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建设市场,抵制假冒伪劣产品,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和转化,现将《四川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八月三日

  四川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市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和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建建设、建筑工程(含重点建设、改建、扩建工程以及装饰、装修工程)中的建筑材料、部件、设备、建筑机械、配套产品及技术。

  第三条 凡在四川省境内从事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单位,以及在四川省境内从事境外相关产品销售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四川省建设科技推广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负责,具体职责为:

  一、制定四川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政策和有关管理办法;

  二、对申报推广项目单位的资质和投机倒把进行复审;

  三、组织专家对推广项目进行评审;

  四、审批推广项目并颁发《推荐证书》;

  五、受理获得推广项目产品(技术)的质量投诉;

  六、发布获证产品(技术)信息。

  第五条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一、贯彻省建设厅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受理本地推广项目的申报,并进行初审;

  三、对获得推广项目的产品(技术),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 推广项目的管理

  第六条 四川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实行省一级管理,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各地、各部门不得重复发证和登记备案。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 由企业向当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如下材料:

  一、推广项目申请表三份(附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

  三、新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二份;

  四、进口产品应出具商检部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二份;

  五、企业现行的质量管理文件二套;

  六、产品技术说明书二份;

  七、有效期内的产品检测报告二份;

  八、按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的,提供产品的企业标准二套;

  九、国外、境外生产的产品由地区总代理商申请时,提供产品生产企业与总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文本复印件二份;

  十、其它有关证明材料二份。

  第八条 无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按企业标准生产的产品,企业标准必须经省级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重要产品(节能、安全、环保、健康)标准,应通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审查。

  第九条 重要产品必须通过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

  第十条 新产品必须通过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

  第十一条 在国内生产的产品,由生产企业或地区总代理商负责申报;进口产品由国内总代理商或地区总代理商负责申报。

  第十二条 按隶属关系,申报单位向当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推广项目的初审工作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十四条 初审合格后,将申报材料报省建设厅,由建设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第五章 推广项目的审批

  第十五条 省建设厅不定期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建设厅审批。

  第十六条 评为推广项目后,由省建设厅颁发《推荐证书》。

  第十七条 省建设厅定期在有关媒体上公告推广项目。

  第十八条 推广项目有效期为三年。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各类试点示范工程应优先选用获得《推荐证书》的产品(技术),一般工程应积极采用获得《推荐证书》的产品(技术),未获得推荐证书的产品(技术)不得推荐列入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

  第二十条 获证产品(技术)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问题,视情况暂停或吊销推荐证书。

  第二十一条 在有效期内,项目单位因企业名称变更或发生其他重大变化,应书面通知省建设厅作相应变更。

  第二十二条 企业因破产,歇业或其他原因提前终止营业的,应在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同时,向省建设厅注销推荐证书。

  第二十三条 推荐证书不得擅自印刷、涂改、倒卖、租借、转让,违者吊销其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伪造、冒用推荐证书的生产或经销单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 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建设厅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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