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文 号:京计外字[2000]第1207号
发布日期:2000-8-7
执行日期:2000-8-7
生效日期:1900-1-1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计委(计经委):
现将《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及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计外资[2000]6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情况,将有关问题强调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总量、结构及项目的规划管理
1、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编制我市中长期和年度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计划,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利用外贷款的方针政策、贷款总规模和投资结构及有关措施等,报市政府审批。
2、市计委是北京市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及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重点,统一负责贷款备选项目的筛选及申报工作。市计委将根据市各有关委办局(总公司)和各区县计委(计经委)提出的贷款申请,建立我市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库。所有申报项目将依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我市利用国外贷款的方针政策,从备选项目库中选出。
二、加强贷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管理
1、严格贷款项目的审批管理。所有贷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项目建设程序的要求和规定,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按规定报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利用外资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方可正式进行对外贷款协议(或合同)的谈判、签约。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达到相应深度,做好建设方案的论证,落实国内配套资金等各项建设条件,落实偿还责任,附还款计划并明确贷款偿还方案和偿还责任。市计委在审批由金融机构负责转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有转贷金融机构出具的转贷意见。
2、明确和规范项目利用外资方案的审批管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包括利用外资方案,并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并审批。属于下面两种情况的项目,需单独报批利用外资方案:一是我市地方打捆项目需由市计委编制项目总体利用外资方案,上报国家计委审批。二是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用内资建设转为利用贷款的项目,经国家计委列入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后,如建设方案与原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没有变化的,需编制利用外资方案,限额以上项目由我委上报国家脏委审批。
3、加强对贷款项目前期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市计委将参与我市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日本政府贷款等重要基本上的对外磋商活动,做好项目的贷款规模、建设内容等重大问题的把关、协调和通报工作。市有关部门在对外工作中应坚持以国内建设程序为主的原则,如出现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的建设内容、贷款规模等的评估意见与我方有较大差距的,应及时报告国家计委并抄报我委。
谈判结果与原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利用外资方案)中的贷款金额、建设内容等有出入的,应由我委报经国家计委复审同意后再对外承诺、签约。
三、加强贷款项目实施的管理
1、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通知》要求建立和健全法人责任制、择优选择有资格的采购代理公司、进行采购工作、建立项目后评价制度和项目实施的信息反馈制度。市计委将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与协调,重大问题能报市政府和国家计委。为加强贷款项目工程质量和使用的管理,据国家有关规定,将我市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日本政府贷款的项目纳入市计委稽查特派员检查制度,强化项目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2、市计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金融组织和政府贷款项目出具贷款项目确认证书(限下项目)或审核后上报国家计委(限上项目)。以及审核贷款项目余款使用方案并上报国家计委审批。
四、加强贷款项目债务管理
根据国家全口径外债管理的要求,市计委将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以主权外债逾期率为主的地方主权外债风险监测考核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将成为市领导重要的决策参考数据和制定我市利用贷款的方针政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各项目单位和转贷机构应按时准确填报国外贷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二○○○年八月七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
急计外资[2000]6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