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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关于申报2000年度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贴息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0-07-12

发文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财政部

文  号:[2000]外经贸机电发第357号

发布日期:2000-7-12

执行日期:2000-7-12

生效日期:1900-1-1

  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财政厅(局):

  根据外经贸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机电发第407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2000年度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贴息项目范围

  凡列入国经贸改〔1998〕194号、〔1998〕外经贸机电函字第200号、〔1998〕外经贸机电函字第113号、〔1998〕外经贸机电字第25号(即98年的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计划)文件中,和〔1999〕外经贸机电函字第315号、〔1999〕外经贸机电函字第246号、〔1999〕外经贸机电函字第269号文件中(即99年的新开工项目计划),且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均可申报项目贴息。

  二、贴息金额计算方法及贴息率

  贴息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贴息额=实际贷款额×贴息率×1年。

  三、申报时间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2000年度各有关单位向外经贸部、财政部申报贴息项目的期限为8月30日,逾期将不予受理。

  四、其它有关问题

  (一)有关单位依据本年度机电产品出口专项贷款贴息工作安排,按企业所在地(包括地方隶属企业和中央直属企业)向外经贸部、财政部申请贴息。由各有关部门机电办组织安排并验收合格的中央直属企业的项目,请各有关部门机电办与各地方机电办做好衔接工作,并配合各地方机电办和财政厅(局)做好贴息申报工作。

  (二)各地方、有关部门机电办,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协调配合,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与财政部门共同对所有申报贴息的项目进行审查,认真核算息金,严格把关,对不按规定进行核算,多报贴息金额的项目,一经查实,取消该项目的贴息资格,同时对项目的审查单位进行处罚,并核减下年度贴息规模。

  (三)请各地方、各部门机电办按通知要求,对1998、1999年的技术改造项目进行清理,并抓紧对列入上述计划且已竣工的项目进行验收。

  由于贴息资金规模的原因,去年各地方机电办已经申报过的1998年的技术改造项目结转到今年予以贴息,对于这些项目,今年不必再次申报;对于去年没有申报过的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要求的1998年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1999年的技术改造项目,请各有关单位此次予以及时申报。

  (四)请各地方机电办和财政部门按附件格式将本地方申报贴息的项目汇总成表,联合上报外经贸部、并抄报财政部,以便我们统计核算。

  附件:1998-1999年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申请贴息汇总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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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企│隶│企│银│项│机电│计划总投资│实│实际│应│中央财政│备│
  │号│业│属│业│行│目│出口├─┬───┤际│到位│付│需补贴利│注│
  │ │名│关│开│帐│内│专项│合│其中:│总│专贷│银│息(小数│ │
  │ │称│系│户│户│容│贷款│计│机电出│投│总额│行│点后四舍│ │
  │ │ │ │银│ │ │下达│ │口专贷│资│  │利│五入) │ │
  │ │ │ │行│ │ │文号│ │总额 │ │  │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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