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交通银行
文 号:交银发[2000]25号
发布日期:2000-3-30
执行日期:2000-3-30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三章 基建投资计划管理
第四章 建设项目立项程序管理
第五章 建设项目开工程序管理
第六章 建设项目施工管理
第七章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与档案管理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报表制度
第九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章 附则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现将《交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二000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二00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银行营业办公用房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的基建管理,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颁发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建项目系指交通银行各分支行(包括辖属营业机构、网点)购置、新建(包括自建、联建)、改建、扩建的营业办公用房项目,项目的资金来源为资本金。
第三条 凡基建项目,必须按照交通银行一级法人、两级管理的原则,根据基本建设程序报批,获总行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令、贯彻有关基本建设的政策、执行有关基本建设的制度,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五条 营业办公用房基建投资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量力而行、勤俭节约的方针,实行适用、经济、庄重、美观的原则,不搞攀比,不追求豪华。
二、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核算合理的单位造(买)价。结合本级机构的业务规模和人员、盈利能力、折旧和摊销、占用资金的成本负担等方面对建设项目进行效益核算和评估。
三、严格控制固定资产占比。亏损行在扭亏以前原则上不批新的基建项目。
第六条 各分支行必须加强对基建项目的管理,根据建设任务,指定有关部门,配备有关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七条 各分支行必须控制营业办公用房的建设标准,长远规划,合理布局。
第八条 根据业务的需要,营业办公用房一般包括营业厅(室)、办公用房、金库、保管箱库、电脑房、档案资料室、保卫室以及附属用房。
第九条 营业办公用房(含地上、地下所有建筑物)建筑面积的控制标准:
一、管辖分行、直属分行的本部营业办公用房一般在10000平方米以内;
二、辖属分支行的本部营业办公用房一般在8000平方米以内;
三、非单独核算的支行及其以下各级营业机构的营业用房视业务规模、经营效益、所处地理位置和人员情况确定建筑面积。
第十条 营业厅和对外接待室的装修标准可根据业务需要确定,其他部位的营业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和规格以简洁、实用、庄重为准。
第十一条 营业办公用房的基本门面形式统一按《交通银行形象识别管理手册》中规定的CI要求实施。
第三章 基建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为使全行的年度基建投资得以宏观调控和计划平衡,本行的基建投资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各分支行的年度基建投资计划须在每年年初将该年度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需求表》向总行上报。上报的基建项目年度投资需求由两部分组成,即已批准立项的在建工程项目当年的投资支出计划和当年拟立项项目的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各分支行上报的基建项目年度投资需求是总行安排基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凡未向总行申报当年基建项目投资需求的,原则上不安排该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当年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总行根据汇总的各分支行基建项目年度投资需求和全行当年基建项目投资计划,经分析审核后安排全行在建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拟立项目,按基建程序逐级申报,经批准立项后再安排投资计划。
第四章 建设项目立项程序管理
第十六条 基建项目的立项,必须按统一的申报、审批、建设的程序办理。其中现金库房的设置和建设必须严格执行《交通银行关于现金库房设置的规定》和《交通银行关于现金库房建设的规定》(交银办〔1999〕412号)。
第十七条 辖属分支行的基建项目向管辖分行申报,管辖分行在全辖固定资产净值占比的30%以内平衡辖内各分支行的基建项目,并以正式文件将初审意见及附件转报总行审批;管辖分行、直属分行的基建项目直接报总行审批。
第十八条 申报立项前必须进行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行的业务和经济效益状况、发展趋势以及现有营业办公用房的总体状况;
二、项目立项的理由;
三、项目的地理位置、周围环境及市场前景分析;
四、项目所处区域与拟投资项目同类房屋市场的租赁、出售价格及建造成本的情况;
五、项目所确定的机构级别和人员配备情况;
六、项目概况:
1.项目的规划用途、建筑结构、建造标准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2.项目开发商的调查情况;
3.项目的建设规模:建筑总面积和各部分的面积和用途,估算总投资和各分项投资估算额及其估算依据;
4.项目建设的基本条件、计划工期和各阶段计划进度;
七、建设资金来源和投资计划支出进度;
八、项目建成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预测;
九、项目的财务评价(投资回收期、投资利润率);
十、对原有房屋的处置方案;
十一、结论。
第十九条 各分支行在完成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可在次年年初,作为投资需求项目向总行申报。向总行上报的年内拟立项项目必须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经总行初审通过的项目,各分、支行必须以正式文件按规定逐级上报立项报告。立项报告的附件内容包括: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外部全貌和内部主要部位的示意图或照片;
3.拟购建部位的分层平面图及建筑面积明细表,并在图上标明拟设置的功能布局;
4.有关转让房产单位的产权证明材料或出售房地产项目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5.原营业用房为租赁的,需提供 ;
6.购置项目的意向协议书;
7.分项投资估算表;
8.《交通银行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二十一条 总行根据上报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其进行审核,并以正式文件批复。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立项的基建项目,各分支行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的建设地址和突破项目立项批复中所确定的建筑面积和总投资。如项目的实际情况与批复立项文件发生变化时,必须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经总行书面批准后,项目方可按批准后的意见实施。
第五章 建设项目开工程序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总行批复立项的建设规模,自建项目(包括改扩建、委托代建项目),可进行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征地拆迁、勘探规划、三通一平、办理建设证照、编制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及项目总概算。凡项目的建设单位属我行、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按国家的规定组建项目法人。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应根据初步设计(扩初设计)和概算文件,撰写项目开工报告。开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前期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
二、初步设计(扩初设计)的各项设计指标;
三、水、电、煤等市政配套部门的配套意见;
四、初步设计图(扩初设计图)及概算文件;
五、各楼层的建筑面积及对应的功能用途明细表;
六、拟采取的项目发包方式;
七、建设工期,包括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和各分部工程计划进度表;
八、建设证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随文附图、建设项目经审定的总平面布置图、施工现场的照片;
九、问题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各分支行的自建项目(包括改、扩建、委托代建项目),必须以正式文件按规定逐级上报开工报告和开工申请书。总行根据上报的开工报告及开工申请书,经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批复开工或不允许开工。
第二十六条 各分支行的自建项目(包括改扩建、委托代建项目)在接到总行允许项目开工的批复后,在开工前委托设计单位做好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和编制施工预算工作,建筑面积和预算投资不得超过开工报告批复的建筑面积和总概算。
第六章 建设项目施工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组织施工。基建项目的施工方式主要采取工程承包。根据建设项目和具体条件,采用不同的承包方式。凡有条件实行招标的项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本着施工质量高、信誉好、造价低、工期短的原则,严格挑选施工队伍和设备供应单位。
第二十八条 施工管理。各行与承包单位必须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承包(施工)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参照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制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严格执行建建〔1993〕78号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分、支行须派出专职人员参与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和质量监督。现场施工管理,主要是协助和督促施工单位控制工程进度;搞好安全生产;确保工程质量和项目财务成本的管理。对较大的项目应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监理公司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和交付手续。
一、建设项目按设计要求施工建成并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各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施工图(包括设计变更单)、施工合同以及国家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购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竣工验收必须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指导思想,对不合格工程必须坚决要求返工。
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在办理交付使用手续时,必须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企业对所有财产和库存物质进行全面清理,办理竣工结算手续。要组织有关人员或委托专业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项目的各项工程造价,杜绝高估冒算,剔除不合理的工程款项和费用。自建、改、扩项目(包括购置项目的装修工程)的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委托工程造价审计部门对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审计。
第三十条 购置项目,根据总行批复立项文件的建设规模,可与出售方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合同文本应采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示范购房合同文本,除略去开工程序一项,其他装修等工程的建设程序同自建项目。
第七章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分支行在建设项目验收交付使用和办妥竣工结算后,应及时办理房地产权证的申领手续,收集整理决算资料,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总表,并以正式文件按规定逐级上报项目的竣工决算报告。
第三十二条 竣工决算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竣工决算的建筑面积和总金额,及其各分项投资组成结构;
二、分析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
三、考核基建投资效益;
四、对竣工决算总额超过预(概)算总额的项目,必须分析投资超额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竣工决算报告必须附有以下文件:
1.决算文件清单;
2.建设项目决算总表;
3.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4.总行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5.当地政府对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6.项目的招投标文件;
7.协议和合同的副本;
8.审计报告书和审计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9.付款清单和付款凭证复印件;
10.工程建设总结报告;
11.设计施工说明、房产竣工图(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立面图、侧面图)并在各分层平面图上注明各部位的现状用途;
12.房产外貌及主要部位的照片。
以上文件必须完整齐全。
第三十四条 总行根据报送的竣工决算报告以正式文件批复竣工决算的建筑面积、投资总额、交付使用的列账金额和科目,各分支行据以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交付使用的房产,应在验收交付使用后的半年内向总行报送竣工决算报告。已交付使用但因特殊原因尚未办妥房地产权证而工程结算已基本了清的项目,应以正式文件按规定逐级上报暂估列账报告。暂估列账报告所附的文件除房地产权证一项外,其余所附文件同竣工决算,经总行批准后方可暂估列入固定资产科目,并在半年内报送竣工决算报告,在此之后尚未办妥竣工决算手续的,必须向总行报告其原因和采取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六条 根据总行的决算批复或暂估列账批复,各分、支行应办理固定资产列账手续,并按规定计提折旧。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应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在建设项目实施的事前、事中、事后都要按照档案规范化的要求进行操作。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必须符合组卷要求,建设项目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必须按照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保证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三十八条 自有房地产转让必须向总行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转让原因、受让对象、部位和面积、转让价格和有关善后事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项目转让手续。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报表制度
第三十九条 基建项目的建设单位要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建账记账,配备或指定基本建设财务人员,建立财务审查制度,健全会计核算手续,落实资金来源,管好用好建设资金。
第四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年度报表,是反映基本建设项目的规模、工程进度的重要资料,各分支行必须按照规定准确、完整按年逐级报送。每年的具体要求由总行发文布置。
第九章 监督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全行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严格加强营业办公用房基建管理,加强自我约束,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各级稽核部门要加强对自筹基本建设项目的稽核监督。
第四十二条 凡项目建设发生以下违规行为之一的:
1.未经批准立项发生费用支出的;
2.未经批准开工擅自动工的;
3.未办理竣工决算或暂估列账手续转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
4.未经批准支付土地使用权费的;
5.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址、突破基建规模及提高装修标准的;
6.未经批准擅自转让自有房地产的;
7.未经批准擅自在暂付款科目挂账的;
8.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情况不及时如实汇报的;
9.发生重大经济损失的;
10.擅自挪用建设资金的;
11.在当地财税检查、审计中被查处、被罚款的。
根据《交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交银发〔2000〕1号)的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计大过至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所形成的经济损失扣减该行利润和费用指标,并降低该行内部评级一个等级。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购置项目系指购置或购置后续建的项目;新建项目系指从无到有的或迁址的项目;改、扩建项目系指改造、扩建、装修等投资额为原项目投资额原值的30%以上或3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交通银行自筹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交银发〔1995〕447号)和《交通银行加强基建管理的若干规定》(交银发〔1997〕295号)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银行财务会计部负责解释。
附式一 交通银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需求表(略)
附式二 交通银行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计划任务书(略)
附式三 交通银行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开工申请书(略)
附式四 交通银行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总表(略)
附式五 交通银行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文件清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