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辽宁省水利厅
文 号:辽水利移字[1999]223号
发布日期:1999-10-29
执行日期:1999-12-1
生效日期:1900-1-1
抚顺、辽阳、铁岭市水利局、桓仁、宽甸县移民办、大洼、兴隆台、平山、本溪县(区)水利局:
现将《辽宁省部、省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及移民扶助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辽宁省部、省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及移民扶助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部、省属水库库区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管理,做到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进一步提高移民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切实解决辽宁省部、省属水库库区移民遗留问题,实现库区移民脱贫致富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主要依据水利部、财政部颁发的《库区建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及水利部移民开发局制定的《库区建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按照明确各级移民部门的职能,工作范围,搞好项目管理,提高移民专项资金投资效益,发展库区经济,维护移民安定的原则制定的。
第三条 省水库移民安置经济开发中心的职责、工作任务。
1、负责辽宁省境内部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
2、辽宁省省属水库库区移民扶助金的统一管理和使用,对市(县、区)水利局负责负责库区的移民工作部门进行业务指导,进行宏观的全过程管理;
3、贯彻执行国家与上级移民主管部门有关处理移民遗留问题的方针政策;
4、负责本省有关处理部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政策、制度、规定、办法的起草与协调工作;
5、负责本省各部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年度计划的审查、报批以及监督规划,年度计划的执行等全过程管理;
6、向上级移民主管部门,向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移民问题,协调本省有关部门与移民工作的关系;
7、负责本省移民专项资金的请拨以及财务统计报表的汇总、上报;
8、负责监督、审计、检查,本省移民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9、在省水利厅及上级移民主管机构的领导下,指导下一级移民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
第四条 法适用于利用库区建设(维护)基金安排的1985年底以前投产的中央直属水库(水电站)和使用库区移民扶助金省直属水库库区移民的处理项目。利用其他资金安排的移民遗留问题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1、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和省属库区移民由安置区各级政府负责,资金筹措实行中央补助、工业水费和电费附加、地方配套、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要多层次、多渠道地增加对移民的投入。
2、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项目中基金投资规模的不同,实行部(委)、省级、市(县)级移民主管机构分级评估、审查、审批、监管负责制。
3、全过程管理的原则。从项目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建设实施、监督检查、验收、生产经营到后评估的分级负责的全过程管理。
4、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新建项目必须首先明确投资责任主体(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由投资责任主体对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管理维护及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5、处理移民遗留问题必须坚持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把移民发展规划纳入当地社会经济统一发展规划当中,使移民与所在地区同步协调发展。综合利用当地资源,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移民素质,因地制宜地大力发展库区移民经济,尽快解决移民温保问题,进而达到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最终目标。
6、各级移民主管机构对移民遗留问题处理的专项资金和库区移民扶助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专物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六条 项目的划分。
省内同一水库的所有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单项工程总称为总项目。其中,建设规模较大,地点集中连贯的公路、输变电、水利、加工业等项目和集中连片开发种植业、养殖业等单项工程作为一个独立的子项目(以下简称为项目)处理;单一规模小、建设开发类型和建设开发时期一致但地点分散的种植业、养殖业、改土造地等,可以移民乡为单位捆绑为一个项目处理。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七条 前期工作的过程和内容。主要包括: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总项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前期工作的各个阶段均所括编制、评估、审查、批准等工作内容,并应逐级呈报。
第八条 规划的编制程序。部属水库规划由县级组织编制,经省级审查并按水库汇总后,报送水利部或部移民开发局,由水利部移民开发局或松辽委组织评估、审查。省属水库规划由市级县、区组织编制,经审查汇总后报送省水库移民经济开发中心,由省级负责评估、审查、批准。
第九条 规划编制步骤。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订工作大纲,组织调查,进行资料整理分析、项目设计和编写规划报告。
规划报告内容如下:
1、基本情况。包括水库(水电站)工程建设基本情况,水库淹没及移民搬迁安置情况,移民搬迁结束后至规划前情况,主要遗留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2、移民社会经济现状。包括移民人口及分布情况,移民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当地资源与基础设施状况(调查到村、组)。
3、规划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原则。
4、生产发展规划。包括基本思路与途径,农业发展规划(包括种植业、养殖业),二、三产业规划,投入产出、实施效果预测等。
5、基础设施规划。以乡、村、组为规划基本单元。
6、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及实施效果分析。
7、实施进度计划及全年度投资计划。
8、实施管理。包括组织机构,项目管理,监督保障体系。
第十条 规划评估。部属水库的规划由松辽委组织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移民遗留问题现状,移民遗留问题处理目标与总体方案,规划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计划,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省属水库的规划由省水库移民安置经济开发中心组织评估。部属水库规划文件项目总投资超过500万元,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函送水利部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
部属水库基金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必须编报独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基金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不足500万元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报告可合并为一个文件,初步设计仍独立编制;基金投资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报告合并一个文件的基础上可适当简化,但初步设计不可简化;基金投资少于30万元的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可只编制初步设计报告,生产开发项目可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基金投资少于30万元的项目,可由县级组织有资格的技术人员编制;基金投资3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项目,由县级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咨询机构编制;基金投资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项目,由县移民办牵头省办指导组织招(议)标来确定编制单位。
省属水库项目文件的编制深度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各类项目应根据所属的专业性质,参照相应的行业规程、规范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首重论证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可行性,在规划中的作用,优选方案,技术措施的可行性、先进性,总体评价并编制概(估)算及资金筹措计划。初步设计报告主要包括:基本情况,设计原则、任务与标准、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概算、资金筹措,分年度投资计划、效益分析、建设管理等内容。
项目的前期工作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顺序,由浅入深进行,第一个设计阶段审批后,方可进行下一个设计阶段的工作,不得跨阶段。
第十二条 项目评估、审批的权限。基金投资少于30万元的项目由县级审批;基金投资在3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项目由省级审批;基金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由省级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各级移民机构在自己权限之内的项目评估,均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
第十三条 项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国家当前的有关政策,项目的科学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投资概(估)算的编制依据、标准和投资额等,筹资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等,是否能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责任制,项目建成后能否落实经营、管理和维护等,经济效益、财务效果、社会效益等。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内容。主要包括:对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查意见,建设或开发规模,投资概算,基金补助额度,预计达到的效益目标等。
第三章 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年度计划编制的依据为:批准的规划,年度投资控制指标和当时的实际情况,项目设计及审批文件。列入年度计划中的项目必须已完成前期工作。
第十六条 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或责任主体)、建设地点、建设性质、规模、起止年限、投资来源、累计完成投资、本年度计划投资、本年度主要建设内容、本年度新增生产能力、受益情况、项目批准文号等内容。
第十七条 年度计划的上报。县级应在每年11月10日以前将次年的年度计划草案上报省级,省级审查、汇总后,应在12月1日之前将次年计划草案报送松辽委。如年度计划投资超过500万元,上报时间还应提前。
第十八条 年度计划的下达。省级应在收到松辽委下达的年度计划后一个月内,将计划下达县级,最后一批年度计划原则上在10月底愉前下达。移民主管部门年度计划执行将视项目实施情况分期分批拨付,但不得无故滞留资金。
省属水库库区移民扶助金的计划下达根据水费收缴情况和辽宁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批复资金的时间来决定。
第十九条 年度计划的实施与检查。省、市、县各级主管移民部门对批准的年度计划应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松辽委、省移民中心将不定期对计划项目实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各级移民办在年终应对全年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检查、建档立卡,为工程验收积累资料,并逐级编报年度工作总结、项目资金结算和年度统计报表。市、县两级应在每年11月15日之前将有关材料报送省级,省级应在每年12月15日之前将有关材料报送松辽委。
第二十条 省、市、县各级移民部门一定要按工程形象进度,来分期拨付资金,避免发生专项资金被挪用、挤占等问题。
第二十一条 年度计划的调整。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如确需调整,应用调整计划报告,根据审批权限逐级上报,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二条 编制下一年度计划时,以年度统计预测报表为参考资料。
第四章 建设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阶段,各级移民部门应从组织和管理角度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工程项目总目标的实现。要抓好项目管理中的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建设招投标制和项目建设监理制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各级移民部门要根据权限范围分别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项目责任书。项目责任书的主要依据是:《经济 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对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项目实施组织和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监控、督导和评价,保证投资、质量、进度按合同目标实施。
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要实现规范化、程序化。
1、年度计划批复之后,项目责任主体应与上级移民主管部门和施工队伍签订责任书及合同,并严格执行;
2、对每个单项工程填写水库移民工程立项申请单,根据省、市、县的权限写上审批意见;
3、填写开工报告单;
4、坚持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期拨款,以实现“三控制”(投资、质量、进度);
5、单项工程完成之后,进行单项工程验收,填写单项工程验收签证;
6、填写移民单项工程固定资产移交书,并把工程移交给管理单位;
7、每年年底前完成移民工程项目卡的建立工作;
8、档案整理归档;
9、年底应对全年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按规定编制统计报表。
第五章 验收
第二十九条 实施完成后,必须严格组织验收,验收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三个层次。自验由市、县有关部门自行组织,初验由省移民主管机构在自验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初验合格后,由初验单位向上级提出申请,由部、委移民主管机构进行终验。
省属水库由市级移民主管机构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向省移民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移民主管机构组织终验。
验收合格后要发给验收合格证明,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工程项目移交给管理单位。验收不合格的,除限期补建或纠正外,还要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验收时,项目法人(或责任单位)应根据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建设工作总结;
2、项目批准文件和前期工作成果;
3、设计变更、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原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