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文 号:粤府函[1999]380号
发布日期:1999-9-17
执行日期:1999-9-17
生效日期:2001-9-29
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国家计委最近下发了《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文)。文中提到的重复建设问题我省亦十分严重,特别是1992年以来,由于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执行不严,项目前期工作深度不够等原因,出现了地区间项目重复建设,办公楼、各类培训中心建设过滥,商品房大面积积压。还有立窑水泥、房间空调器、制糖、VCD、墙地砖等一批工业生产项目建设,导致生产能力过剩,投资效益低下,严重制约了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因此,省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建设程序的规定,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防止重复建设、浪费投资等现象的发生。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广东省“九五”产业投资政策要点》(粤府〔1998〕1号文),及时掌握热点建设领域动态、对盲目上马、重复建设的项目要果断采取措施,及时有力地加以制止,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二、自筹基建、利用外资项目的审批要严格按粤府〔1992〕131号文和粤府办〔1992〕36号文执行;地方小型基本建设新开工审批项目要按粤府函〔1999〕203号执行。任何审批部门都不得违反规定审批。初步设计审批应与项目审批规模一致,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审批。
三、凡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未执行基建程序、越权审批或擅自对外签约的,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附: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