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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一户一表”工程表计、表箱及配套产品生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1999-01-12

发文单位: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文  号:[99]京经市字第024号

发布日期:1999-1-12

执行日期:1999-1-12

生效日期:1900-1-1

北京市电力工业局、北京供电公司、北京仪器仪表控股公司、北京二轻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各有关企业:

  现将《北京市“一户一表”工程表计、表箱及配套产品生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请各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1月12日

北京市“一户一表”工程表计、表箱及配套产品生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一户一表”工程的顺利实施,加强表计、表箱及配套产品生产资金统一管理和有效运作,确保生产企业资金足额到位,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电力工业局依据生产供货合同,在3~5日内,分别向表计、表箱生产企业支付预付款。

  表计、表箱的总装生产企业在收到合同预付款后,也应按上述规定向有关配套生产企业按合同支付预付款。

  其余合同款按各生产企业的实际生产数量扣除相应预付款后按合同进行结算。

  第三条 为了促使各生产企业积极做好售后服务,确保产品质量,北京市电力工业局预留合同总金额的1%~3%,作为质量保证金(总装生产企业对配套生产企业也依此办理),待表计、表箱投入使用无质量问题后,逐级返还全部质量保证金,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四条 “一户一表”工程为各生产企业提供的专项生产资金,各生产企业要加强专项管理,并由该生产企业归口上级主管单位负责管理和监督,不得挪用。

  第五条 北京市电力工业局每季度末将生产资金的使用及合同的执行情况向市经委、市计委、市财政局作出书面汇报。

  第六条 市经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对生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计委、市经委负责解释。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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