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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1996-11-05

发文单位:市科委 市财政局

文  号:京科条字[1996]270号

发布日期:1996-11-5

执行日期:1996-11-5

生效日期:1900-1-1

  附件:北京市科技周转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条件

  第三章 借款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章 借款办理程序

  第五章 担保。偿还与管理

  第六章 违约责任与处理

  第七章 附则

 

市各主管局、总公司:

市属科研院所: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适应科技改革和发展的要求,为科研单位科技成果的尽快转化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提高科学事业单位的经费自给率,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北京市科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科技周转金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北京市科技周转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深化科技拨款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科技资金的使用效能,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规模化发展,依据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财字〔1996〕320号)和北京市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周转金的来源:

  1.根据《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12号〕,减拨科学事业费的一部分;

  2.按规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和逾期资金占用费;

  3.其它用于周转金的资金。

  第三条 科技周转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 定继续周转使用。

  第六章 违约责任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借款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还款违约者,对逾期资金将按科技周转金的本金每天加收万分之五的逾期资金占用费,同时,二—四年内不再办理新的借款。

  第二十二条 借款单位对所借周转金擅自挪作它用,除立即收回本金、占用费外,两年内不得办理新的借款。

  第二十三条 借款单位在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无故不能按期还款,逾期半年以上者,市科委将分别从应拨的科学事业费及有关经费中扣还,或按合同规定由第三方保证人代为偿还,必要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二十四条 科技周转金主管部门和主管人员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规定,造成资金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承担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市科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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