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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1990-10-08

文  号:劳安字[1990]26号

发布日期:1990-10-8

执行日期:1990-10-8

生效日期:1900-1-1

  现将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劳动部门的情况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生产性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察,是劳动部门综合管理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实行国家监察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劳动部门都应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劳动部《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劳字〔1988〕48号)的贯彻执行工作。

  二、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确保建设项目投产后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三、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五条标准之一。各级劳动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对规模较大、较复杂或职业危害因素较多的建设项目,应重点抓好初步验收工作。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不合格的,不予验收,并限期整改。建设项目未经劳动部门审查同意,不得投产使用;否则劳动部门有权拒绝与建设单位办理劳动业务。

  四、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1.国家计委组织验收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其竣工验收由劳动部参加,其初步验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劳动部门参加。

  2.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其竣工验收由劳动部或劳动部委托的省级劳动部门参加,其初步验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劳动部门参加。受委托参加竣工验收的劳动部门应将对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验收的批复意见报劳动部备案。

  3.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小型和限额以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验收工作,由省级劳动部门参加。

  4.地方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其验收工作由同级劳动部门参加。

  附: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计建设〔1990〕1215号) (1990年9月11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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