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1989-1-3
执行日期:1989-1-3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固定资产贷款种类、用途和期限
第三章 项目贷款的申请和审查评估
第四章 项目贷款的审批、发放与监督
第五章 贷款管理及项目总结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投资体制改革要求,提高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决策和管理科学化水平,保证贷款的安全和效益,根据《 责任。
第十六条 审查评估贷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支行组织实施,并对评估内容的事实负责。必要时上级行可派员参与审查评估。
第十七条 贷款项目初步审查的程序和内容可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适当减化。
第四章 项目贷款的审批、发放与监督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审批必须坚持下列规定:
一、要按计划审批。各级行必须在上级行下达的固定资产贷款计划内,根据资金力量统筹安排贷款项目。不得在计划外安排发放贷款。
二、要按规定权限审批。固定资产审批权限由总、分行制定和调整。各级行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权限,不得超权限审批贷款项目。
三、要实事求是。贷款决策和审查评估应以事实为依据。未经审查评估和经审查评估确认不可行的项目,不得贷款。
四、要坚持银行贷款审批自主权,各级行在规定的审批权限内要对贷款决策负责。
第十九条 贷款项目经有权行审批下达,并列入年度工业固定资产贷款计划。
第二十条 项目贷款的发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贷款项目完成了开工前期准备工作;
二、已在开户行存入了规定比例的货币资金;
三、贷款项目经有权单位批准下达了开工通知;
四、贷款单位与贷款项目开户银行,按照《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贷款管理规定的要求签定了借款合同。
五、借款单位按照合理工期和借款合同规定提出用款计划;
六、落实了贷款项目的信贷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贷款项目开户银行要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和工程进度,实行逐笔核贷,不得超计划或提前发放贷款。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超概算,原则上应由借款单位自筹资金解决。确定不可预见的合理因素需要追加贷款,必须经原项目批准单位审核批准,落实规定的自筹资金,报贷款项目原审批行批准追加贷款计划。其贷款部分必须在批准的追加计划内,严格按贷款规定用途和原则概算中的贷款比例掌握发放。
第二十三条 加强固定资产贷款使用的管理与监督。银行要经常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并有权了解、检查、监督借款单位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开支、物资库存等情况,监督借款单位自筹资金的兑现、使用。
对擅自改变计划,提高投资标准,改变贷款用途,挪用建设物资或自筹资金不能按时兑现的,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直至全部或部分收回贷款,并对挪用部分实行罚息。
对项目建设和借款合同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与借款单位及有部门协商解决并向上级行反映。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变更和解除借款合同,应按《借款合同条例》规定执行。变更合同要征得贷款担保人同意并在变更后的合同上签章。
借款单位应按期向银行报送有关工程进度、贷款使用情况的财务、统计报表和资料。
第五章 贷款管理及项目总结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贷款项目开户行应参与贷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审查决算,写出贷款项目竣工总结报告,报送贷款项目审批行。贷款项目竣工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经济效益情况。包括投资完成、试生产能力及试产成本、产品质量情况,预计达到设计能力和产品质量水平的期限;
二、资金(包括贷款)实际支出和使用情况;
三、主要材料用量和设备运用及工程结转情况、投产准备情况;
四、对收回全部投资及贷款年限的重新评价和收回贷款的主要措施;
五、项目建设和借款计划执行中的主要经验和问题;
六、有关单位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投产后,银行应及时检查、考核预计经济效益的实现情况,督促企业尽快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实现预期经济效益,并按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收回贷款本息。
企业应按期向银行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方面的资料和报表。
第二十六条 收回固定资产贷款本息来源是:
一、建设项目所得的新增利润;
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变价收入;
三、基本建设收入,基建投资包干节余分成;
四、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的税收;
五、其他还款来源。
第二十七条 按期收回贷款。银行要按照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收回贷款。因企业暂时无力偿还的要办理延期收回手续。不按期还款,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到逾期贷款,要加收利息,并限期归还。到期不还的贷款,银行有权从其存款帐户中扣收。
第二十八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银行有权终止发放贷款,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抵押等方式提前收回贷款:
一、贷款项目撤消、停建、缓建;
二、投资后企业关停、倒闭;
三、借款单位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损害银行权益的。
第二十九条 对经有权单位批准的停建、缓建项目,应及时报告贷款审批行,并收回尚未使用的贷款。要按有关规定协助做好项目的维护、保管和善后处理工作。
停建项目要及时落实贷款偿还计划。
缓建项目未经有权机关下发准建许可证,不得重新审批发放贷款。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投产到贷款本息全部收回前,银行要按期向上级行书面报告贷款效益考核和贷款回收进度。全部贷款收回时,要写出贷款项目的总结报告,全面总结、评价贷款项目的经济效益,检查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质量。
第三十一条 建立贷款项目经济档案。主要内容是:
一、借款方向银行提供有关项目的各种文件、报表和资料;
二、银行对贷款项目初审及贷款意向报告和贷款评估报告及批件;
三、借款合同及有关附件;
四、项目实施超概算情况及追加贷款计划的有关批件;
五、贷款项目竣工总结报告及有关附件;
六、贷款效益考核和贷款回收进度报告及附件;
七、贷款项目总结报告;
八、有关项目管理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并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有关表格,并报总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