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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国家计委 劳动部 物资部 农业部 能源部 国家建材局关于切实加强小矿山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通知

时间:1988-09-10

发文单位:公安部 国家计委 劳动部 物资部 农业部 能源部 国家建材局

文  号:[88]公发20号

发布日期:1988-9-10

执行日期:1988-9-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计(经)委,劳动人事厅(劳动局),物资厅(局),乡镇企业局,煤炭厅(局、公司),建材局(公司):

  近几年来,农村乡镇、个体经营者及部门、单位开办的煤炭、化学、金属和非金属等小型矿山(以下简称小矿山)发展很快,对我国矿业生产和农民脱贫致富起了促进作用。但是,不少地方的小矿山爆破器材管理混乱,炸药、雷管乱存乱放、领取无手续,剩余不清退,私拿、私藏、转送、转让的情况甚为突出,被盗案件不断发生。非法买卖和非法生产的情况也在一些地方存在。犯罪分子利用弄到的炸药、雷管,进行爆炸、杀人,制造破坏事件屡有发生。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带来很大威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87]66号文件),改变目前这种混乱状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充分认识管好爆破器材,是保障采矿安全,促进矿业生产,维护社会治安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纠正一些单位存在的“爆破器材管理与己无关”,“爆破器材管严了会影响搞活经济”的糊涂认识,以及只抓生产,不抓安全,只重视本单位的经济利益,忽视社会效益的错误倾向。小矿山的主管部门要把爆破器材管理纳入生产、经营管理之中,作为一项经常工作,认真管好。物资部门要做好爆破器材供应工作。公安机关要协同有关部门,对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实施严格的监督和检查。各地计委、经委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这项工作。

  二、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清理整顿小矿山工作,对小矿山的爆破器材管理进行一次整顿。凡不具备爆破器材专库储存、专人管理和专职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条件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开采证”,物资部门不得供应爆破器材。已经发了“开采证”的,如爆破器材管理混乱,要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停产整顿;凡整顿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安全没有保证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或由主管部门吊销“开采证”。在清理整顿中,要运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有关爆破器材管理的规定,使从业人员知法懂法,自觉遵守国家 责任。对非法制造、买卖、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公安派出所要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储存、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和接触爆破器材的人员加强管理,定期不定期的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以上请向当地政府报告,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八八年九月十日

  编者注:《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通知》收编在《执法手册》第九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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