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 号:汇发[2014]5号
发布日期:2014-1-21
生效日期:2014-1-21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完善外债转贷款的登记和汇兑管理,简化外汇管理程序,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规定》(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外债转贷款(以下简称转贷款)在外汇局环节的逐笔登记和汇兑审批,实行转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
二、取消转贷款账户开立核准。转贷款债务人可凭开户申请和转贷款协议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开户手续。
三、允许转贷款债权人或转贷款债务人凭转贷款协议等凭证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境内相关资金划转。
四、取消政策性转贷款结汇核准。转贷款债务人获得的政策性外债转贷款外汇资金,可凭转贷款协议和结汇申请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结汇手续。转贷款债务人获得的商业性外债转贷款外汇资金,不得办理结汇。
五、取消转贷款项下还本付息及购汇核准手续。转贷款债务人凭转贷款协议和还款通知书等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还款手续。
六、在自愿达成协议的前提下,转贷款债权人或债务人(最终债务人除外)可持相关证明等材料代下级债务人直接到银行统一办理结汇和购汇手续。
七、本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附件2所列 等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外币租金的购汇和支付手续。
(七)转贷款债权人(或财政外债转贷款的一级债务人)应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填报《外债转贷款签约(协议变更)及变动情况月报表》(见附1)。
外债转贷款项下直接从境外办理支付的,如用于向境外供货商支付设备价款,或向国内供货商和承包商支付设备价款和劳务费用等,转贷款债权人向外汇局填报附1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境外支付”字样。由财政部门统一扣款偿还财政或财政性转贷款的,转贷款债权人根据扣款偿还情况向外汇局填报附1。
(八)办理转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建立健全外债转贷款业务内部管理制度。银行应按照本规定及有关外汇管理法规审核转贷款债权人及多级债务人的开销户、提款、结汇、购汇、还本付息及相关外汇划转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并留存相关业务资料5年备查。银行为客户办理外债转贷款业务时,需要按本规定审核相关材料的,在初次受理业务时应要求提供完整材料,再次受理同一笔业务的,不应重复要求提供内容相同的证明材料。
银行应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分支局填报《外债转贷款账户开(销)户、账户收支及汇兑情况月报表》(见附2)。
(九)外汇局应加强对银行的事后监管,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外债转贷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及业务合规性情况等。外汇局对银行和债务人办理转贷款项下结汇、购汇、开户和还本付息等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行为,外汇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十)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办理债务人登记但尚未了结的转贷款项目,均改按本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附1
外债转贷款签约(协议变更)及变动情况月报表
年 月
填报单位: (财政外债转贷款的一级债务人或其他转贷款的债权人) 单位:万美元
序号 转贷款种类 转贷协议编号 转贷款最终债务人 协议币种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协议签约日 期初余额 变动日期 提款金额 还款金额 付息金额 期末余额 备注
合计
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说明:1. 本表填报截至上月末所有外债转贷款签约、协议变更和提款、还本付息情况,含当月未变动的外债转贷款。
2. 转贷协议编号一栏填写一级转贷协议编号;同一编号下当月发生额合并报送,变动日期为当月首次变动日期。
3. 签约条款发生变更的,使用同一序号分两行填报协议变更前、后的签约明细,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协议变更前、后”。
4. 转贷款种类包括财政外债转贷款、财政性外债转贷款和商业性外债转贷款。
5. 期初余额、期末余额为所有未到期本金和已到期未偿还本金,不包括利息;平衡关系:期初余额+提款金额-还款金额+汇率差=期末余额。
6. 转贷款项下如有债务减免、预算扣款、直接从境外支付等特殊情形的,请在备注栏注明。
附2
外债转贷款账户开(销)户、账户收支及汇兑情况月报表
年 月
填报单位: (为转贷款债权人或债务人办理开户、结售汇或汇款业务的银行) 单位:万美元
序号 转贷款种类 转贷协议编号 开户人名称
(转贷款债权人或债务人) 账号 开户日期 币种 账户收入 账户支出 期末账户余额 购汇金额 销户日期 备注
合计 其中:结汇
合计
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说明:1. 本表由办理转贷款开户、结售汇或汇款业务的银行填报,包括本行当月外债转贷款的开户、销户,账户的收、支、余和汇兑变动情况。
2. 转贷协议编号一栏,填写一级转贷协议编号;同一编号下当月发生额应合并报送,变动日期为当月首次变动日期。
3. 转贷款种类包括财政外债转贷款、财政性外债转贷款和商业性外债转贷款。
4. 备注栏填写资金来源或用途,如收入类可填写提款、还款资金入账等,支出类可填写对外付汇、还款划出等。
附件2
废止法规目录
1.《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际字[1999]188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9]22号)
3.《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部分地区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项目外汇管理方式的通知》(财际[2010]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11]26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1]36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简化北京地区部分外债管理程序的批复》(汇综复[2012]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