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桂政发〔2010〕49号
发布日期:2010-10-11
执行日期:2010-10-11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及《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违反规定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及《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和业务经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担保机构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规范工作。规范整顿方案另行制定。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