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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产业集群企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0-09-28

发布日期:2010-9-28

执行日期:2010-9-28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亳州市产业集群企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亳州市产业集群企业联保

  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金融对我市中药饮片、白酒、农副产品加工等产业集群度较高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 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二)加强联保成员间的沟通和联系,加强合作,相互督促履行借款合同,发现有重大资产转让、股权结构调整、减资等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以及逃废银行债务等道德风险隐患时,及时报告贷款行。

  (三)当联保成员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时,要积极履行连带保证责任,代偿贷款本息。

  (四)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联保小组成员不得随意转让和处置企业资产,不得随意退出联保小组。

  第八条 贷款行应按照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综合考虑联保成员企业的资产规模、所有者权益、信用等级、现金流量、信誉状况、发展前景等因素,核定其最高授信额度。同时设定联保小组单组和客户的授信限额。经与联保小组商定,可按企业联保基金的一定倍数放大授信额度。

  第九条 联保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种类、用途和联保成员生产经营活动周期合理确定,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可按规定浮动。

  第十条 贷款行应加强对联保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借款企业贷款使用情况及各成员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建立联保贷款操作流程、内控制度、风险控制措施等风险防范机制,更好的防范联保贷款风险。

  第十一条 借款企业逾期不能归还时,贷款行可根据联保协议及借款合同,采取扣划联保基金、向联保小组企业追偿、停止向其他联保企业发放贷款等措施维护贷款行权益。

  第十二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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