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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时间:2010-06-08

发文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文  号:银监发[2010]45号

发布日期:2010-6-8

执行日期:2010-6-8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一○年六月八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 律、商业、会计和金融监管等标准情况,以及信息透明度

  (五)政府纠正经济及预算问题的意愿和能力

  四、社会安全环境

  (一)社会文明程度和文化传统

  (二)宗教民族矛盾

  (三)恐怖主义活动

  (四)其他社会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犯罪和治安状况、自然条件和自然灾害、疾病瘟疫等

  附件3

国别风险分类标准

  低国别风险:国家或地区政体稳定,经济政策(无论在经济繁荣期还是萧条期)被证明有效且正确,不存在任何外汇限制,有及时偿债的超强能力。目前及未来可预计一段时间内,不存在导致对该国家或地区投资遭受损失的国别风险事件,或即便事件发生,也不会影响该国或地区的偿债能力或造成其他损失。

  较低国别风险:该国家或地区现有的国别风险期望值低,偿债能力足够,但目前及未来可预计一段时间内,存在一些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导致对该国家或地区投资遭受损失的不利因素。

  中等国别风险:指某一国家或地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对该国家或地区的贷款本息或投资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较高国别风险:该国家或地区存在周期性的外汇危机和政治问题,信用风险较为严重,已经实施债务重组但依然不能按时偿还债务,该国家或地区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或采取其他措施,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高国别风险:指某一国家或地区出现经济、政治、社会动荡等国别风险事件或出现该事件的概率较高,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对该国家或地区的贷款本息或投资仍然可能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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