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文 号:蚌政〔2009〕6号
发布日期:2009-1-15
执行日期:2009-1-15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细则》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蚌埠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细则
为调动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的积极性,鼓励各金融机构切实改善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投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安徽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皖政办(2005)59号)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皖政办秘(2008)2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对象
(一)工商银行蚌埠分行、农业银行蚌埠分行、中国银行蚌埠分行、建设银行蚌埠分行、邮政储蓄银行蚌埠分行、交通银行蚌埠分行、徽商银行蚌埠分行(以下统称商业银行)和省农村信用联社蚌埠办事处。
(二)农业发展银行蚌埠分行;
(三)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市人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蚌埠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市银监局)。
二、考核指标
(一)商业银行和省农村信用联社蚌埠办事处
考核指标分为两类:
一是基本考核指标,包括年末贷款余额、贷款增长率、对小企业贷款余额、对小企业贷款增长率、当年增量存贷比、不良贷款比例和贯彻执行地方政府有关支持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二是加分指标,包括贷款余额、贷款增长率、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率、小企业金融服务、小企业贷款余额、县域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核销、弱势群体贷款、金融创新、重点项目信贷支持、个人信贷业务、三农信贷支持、银团贷款和银票等其他融资方式。
(二)农业发展银行蚌埠分行
切实履行政策性银行职能,为本辖区粮棉收购提供资金保障,确保不因自身原因导致农民卖粮难、卖棉难的问题。积极支持商业性涉农新业务的发展,贷款增量达到本系统平均水平的,参照商业银行和省农村信用联社蚌埠办事处有关贷款余额及增长指标进行考核。
(三)市人行、市银监局
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任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三、考核等级
设立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两名,三等奖三名。考核结束,根据得分情况排出金融机构的考核等次。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风险性事件、新增贷款额较上年下降的金融机构,不参与考核。
四、考核程序
市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考核表彰工作。考核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组织,采取自评与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评。参加考核的各金融机构根据《蚌埠市商业银行和省农村信用联社蚌埠办事处考核评分标准》(附件)计算本单位的分值,并于次年1月31日前连同上年度考核书面汇报材料分别报送市人行、市银监局。
(二)考评。市人行、市银监局和各县、区政府及相关经济主管部门对各金融机构分别进行评分,并将评分结果于每年2月底前报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金融办将市人行、银监局的评分按80%加权,将各县、区政府及相关经济主管部门的评分按20%加权,并将前两项加权得分加总,再按加总得分高低的顺序提出各金融机构的考核等次名单,并报市政府审定。
(三)综合评定。市政府对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分析评议,作出综合评定。
五、表彰奖励
(一)市政府对获奖金融机构分别给予通报表彰并抄送其上级单位,同时授予“蚌埠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先进单位”称号。
(二)市财政安排奖励资金,对获奖金融机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三)由市政府金融办协调,全市财政性新增资金的存放、行政事业单位开户银行的选择,将与蚌埠市各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的贡献及年度考核成绩挂钩。
(四)对获奖金融机构的职工,根据其所在单位考核等次的不同,按照其月工资1至2倍的标准奖励,所需费用由其所在单位解决。
附件:
蚌埠市商业银行和省农村信用联社蚌埠办事处考核评分标准
一、基本考核指标(100分) | ||
指 标 | 分 值 | 评 分 标 准 |
年末贷款余额 | 20分 | 达到上年末贷款余额的,得20分;与上年末余额相比,每减少1000万元,扣1分。 |
贷款增长率 | 20分 | 达到全市贷款增长率平均水平的,得20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 |
对小企业贷款余额 | 15分 | 与上年末余额相比,每减少1000万元,扣1分。 |
对小企业贷款增长率 | 15分 | 达到当年本单位各类贷款平均增长率的,得15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 |
当年增量存贷比 | 10分 | 65%以上的,得10分;55%以上的,得7分; 45%以上的,得5分;不满45%的,不得分。 |
不良贷款比例 | 10分 | 低于与监管部门签订的责任目标的,得10分;高于责任目标但低于上年不良贷款水平的,得5分;高于上年不良贷款水平的,不得分。 |
执行市政府有关配套文件和任务目标 | 10分 | 市政府颁布的有关配套文件、制度和任务目标执行效果好的,得10分;执行效果较好的,得7分;执行效果不好的,不得分。 |
二、加分指标(240分) | ||
指 标 | 分 值 | 评 分 标 准 |
年末贷款余额 | 40分 | 比上年末每增加2000万元,加1分,最高加40分。 |
当年贷款增长率 | 20分 | 每高于全市贷款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20分。 |
年末贷款增长率 | 10分 | 每超过全市GDP增长率1个百分点,加2分,最高加10分。 |
当年贷款增长率 | 5分 | 高于全省本系统平均水平的,加5分。 |
建立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营销组织机构 | 5分 | 已经建立的,加5分。 |
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率 | 10分 | 当年对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率每高于各类贷款平均增长率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10分。 |
小企业金融服务 | 10分 | 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为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定价、授信、核算、培训、信息披露和激励约束等六项机制,每建立1项,加1分。全部建立并实施的,加10分。 |
小企业贷款余额 | 20分 | 小企业贷款余额较上年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最高加20分。 |
县域贷款余额 | 20分 | 较上年每增加2000万元,加0.5分,最高加20分。 |
不良贷款核销 | 20分 | 每核销1000万元,加1分,最高加20分。 |
弱势群体贷款 | 20分 |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余额较上年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助学贷款余额(包括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等)较上年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最高加20分。 |
金融创新 | 10分 | 在支持、服务地方经济方面有创新举措(包括增设分支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创新金融服务手段等)的,适当加分,最高加10分。 |
重点项目信贷支持 | 10分 | 对列入全省“861”或本市“3461”行动计划的重大项目积极支持。由市相关部门将上述项目列入项目库并组织开展银企合作。年末综合考核时,对列入项目库的重点项目,按照银企合作签约资金到位率进行考核,到位率排第一位的,加10分;排第二位的,加9分;以此类推。 |
个人信贷业务 | 10分 | 将各类个人贷款,如个人消费信贷、个人按揭贷款、个人经营贷款等打包考核,当年个人贷款增量排第一位的,加10分;排第二位的,加9分;以此类推。 |
三农信贷支持 | 10分 | 涉农贷款(包括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农户贷款等)余额较上年末每增加2000万元,加1分,最高加10分。 |
银团贷款 | 10分 | 每参与1次银团贷款,加2分,最高加 10分。 |
银票等其他融资方式 | 10分 | 当年累计为中小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保函和信用证等,发生额达2000万元的,加1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最高加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