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文 号:蚌政〔2009〕5号
发布日期:2009-1-15
执行日期:2009-1-15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蚌埠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蚌埠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蚌政办(2007)80号),建立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推进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密切政、银、企关系,建设信用蚌埠,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突出重点、简便易行、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建立和完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体系,全面评价各县(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情况,确保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任务的落实,为全市经济金融发展提供一个金融运行平稳、信用体系完善、司法环境优良和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发展的金融生态环境。
二、考核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考核指标
(一)标志性指标:金融机构无挤兑事件、金融机构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金融机构无重大经济案件、社会上无金融“三乱”现象以及其他对地区形象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金融案件等。
(二)考核性指标:金融外部环境的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GDP增长率、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年增长率、城镇单位在岗人员平均工资年增长率、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增长率、政银关系建设、银企关系建设、维护金融债权、担保公司建设、信用企业培育和企业信用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公职人员拖欠贷款、对金融机构的行政收费、金融机构案件审结率、金融机构胜诉案件执结率、金融机构执行案件标的额兑现率、存款增长率、贷款增长率、不良贷款比例等。
四、考核程序
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金融生态环境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行市中心支行)负责具体实施。考核采取现场考评与非现场考评相结合、自评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自评。参加考核的各县(区)政府根据《蚌埠市各县金融生态环境考核评分标准》(附件1)、《蚌埠市各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金融生态环境考核评分标准》(附件2)计算本单位的分值,并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考评。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数据统计、实地调查等方式,对各县(区)金融生态环境进行初步考核,并将结果报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市统计部门应积极配合,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各县(区)上年度相关数据提供给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综合评定。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对考核对象的金融环境进行分析评议,作出综合评定。对标志性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即金融机构出现挤兑事件、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重大经济案件、社会上出现金融“三乱”等现象之一的,有关县(区)就不得被评为“金融生态良好县”或“金融生态良好区”。
五、表彰奖励
(一)当年考核得分85分以上的,由市政府颁发“金融生态良好县”或“金融生态良好区”匾牌,并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二)人行市中心支行加强窗口指导,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资金、金融服务上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良好县(区)倾斜。
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金融生态环境考核结果的研究分析和综合运用,积极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附件1:蚌埠市各县金融生态环境考核评分标准
指 标 | 分值 | 评 价 标 准 |
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组织领导 | 5 | 成立创建金融生态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落实工作人员。县政府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常务会议专门研究金融工作。无工作机构的,扣3分;不研究金融工作的,每少1次,扣1分。 |
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 5 | 制定创建金融生态县实施方案,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活动的考核对象、内容、标准、步骤以及责任目标提出明确要求,层层落实创建目标和责任。无实施方案的,扣3分。建立政府金融联席会议制度、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制度和金融生态创建工作责任制度。无相关制度的,扣2分。 |
GDP增长率 | 7 | 达到或高于当年目标任务的,得7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 |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年增长率 | 4 | 按三县平均增长率计算,高于三县平均增长率的,得4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2分。 |
城镇单位在岗人员平均工资年增长率 | 4 | 10%以上的,得4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2分;无增长或负增长的,不得分。 |
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增长率 | 4 | 18%以上的,得4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2分;低于7%的,不得分。 |
政银关系建设 | 7 | 县政府对金融机构重视程度较高,主动邀请金融机构参与经济金融发展的重大决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动联合金融机构参与招商引资活动并及时进行引进项目的银企对接的,得3.5分;切实为金融机构协调解决案件执行等实际问题的,得3.5分。可酌情扣分。 |
银企关系建设 | 7 | 县政府积极帮助改善银企关系,帮助金融机构协调好银企关系,帮助化解矛盾、处理纠纷,为金融机构与企业牵好线、搭好桥,促进银企合作,实现银企双赢,且成效显著的,得5分;可酌情扣分。每年举办2次以上银企对接活动(含市政府统一举办)的,得2分;每少举办1次,扣1分。 |
维护金融债权 | 4 | 在每次办理企业改制之前均通知债权银行的,得2分;每少通知1次,扣0.5分。企业逃废债余额为零的,得2分;逃废债落实率80%以上的,得1.5分;60%以上的,得1分;不满60%的,不得分。每新发生1起逃废债案件,扣1分。 |
担保公司建设 | 4 | 县政府牵头,多方筹措资金(财政资金、企业资金和社会民间资金),成立扶助企业发展的担保公司的,得1分;未成立担保公司的,不得分。担保公司全年累计担保额年增长率20%以上的,得2分;10%-20%的,得1分; 0-10%的,得0.5分。担保基金额年增长率10%以上的,得1分;不满10%的,得0.5分;无增长的,不得分。 |
信用企业培育和企业信用评级 | 7 |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积极培育“守信用企业”。辖区金融机构对企业信用状况无不良反映的,得3.5分;反之不得分。当年有10户以上企业参加外部信用评级的,得3.5分;每少1户,扣0.2分。 |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公职人员拖欠贷款 | 5 | 清收当年拖欠贷款余额100%的,得5分;80%以上的,得4分;70%以上的,得3分;60%以上的,得2分;50%以上的,得1分。 |
对金融机构的行政收费 | 4 | 由金融机构评价,行政收费过高的,不得分;适中的,得2分;较低的,得4分。 |
金融机构案件审结率 | 5 | 90%以上的,得5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 |
金融机构胜诉案件执结率 | 5 | 80%以上的,得5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 |
金融机构执行案件标的额兑现率 | 5 | 金融机构胜诉案件兑现率60%以上的,得5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 |
存款增长率 | 5 | 高于全市存款增长水平的,得5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 |
贷款增长率 | 5 | 高于全市贷款增长水平的,得5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 |
不良贷款比例 | 8 | 年降幅10个百分点以上的,得8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 |
注:1.考核时,如果相关统计数据尚未正式公布,可以使用快报数。
2.表中所称企业,是指位于辖区内的全部企业。
3.金融案件的“三率”,指辖区内银行涉诉案件。
附件2:蚌埠市各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金融生态环境考核评分标准
指 标 | 分 值 | 评 分 标 准 |
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组织领导 | 10 | 成立创建金融生态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落实工作人员。区政府至少每年召开1次常务会议专门研究金融工作。无工作机构的,扣6分;不研究金融工作的,扣4分。 |
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 10 | 制定创建金融生态区实施方案,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活动的考核对象、内容、标准、步骤以及责任目标提出明确要求,层层落实创建目标和责任。无实施方案的,扣6分。建立政府金融联席会议制度、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制度和金融生态创建工作责任制度。无相关制度的,扣4分。 |
政银关系建设 | 8 | 区政府对金融机构重视程度较高,主动邀请金融机构参与经济金融发展的重大决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动联合金融机构参与招商引资活动并及时进行引进项目的银企对接的,得4分;切实为金融机构协调解决案件执行等实际问题的,得4分。可酌情扣分。 |
银企关系建设 | 8 | 区政府积极帮助改善银企关系,帮助金融机构协调好银企关系,帮助化解矛盾、处理纠纷,为金融机构与企业牵好线、搭好桥,促进银企合作,实现银企双赢,且成效显著的,得4分;可酌情扣分。每年举办2次以上银企对接活动(含市政府统一举办)的,得4分;每少举办1次,扣2分。 |
维护金融债权 | 8 | 在每次办理企业改制前均通知债权银行的,得2分。企业逃废债余额为零的,得4分;落实率80%以上的,得2分;60%以上的,得1分;不满60%的,不得分。全年未发生新的逃废债案件的,得2分;每新发生1起逃废债案件,扣1分。 |
担保公司建设 | 8 | 区政府牵头,多方筹措资金(财政资金、企业资金和社会民间资金),成立扶助企业发展的担保公司的,得2分;未成立担保公司的,不得分。担保公司全年累计担保额年增长率20%以上的,得4分;10%-20%的,得3分;0-10%的,得1分。担保基金年增长率10%以上的,得2分;不满10%的,得1分;无增长的,不得分。 |
信用企业培育和企业信用评级 | 8 |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积极培育“守信用企业”。辖区金融机构对企业信用状况无不良反映的,得4分;反之不得分。当年有10户以上企业参加外部信用评级的,得4分;每少1户,扣0.4分。 |
信用社区培育 | 8 | 当年有2个社区通过“信用社区”考核的,得8分;有1个通过的,得4分;无社区通过的,不得分。 |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公职人员拖欠贷款 | 6 | 清收当年拖欠贷款余额100%的,得6分;90%以上的,得5分;80%以上的,得4分;70%以上的,得3分;60%以上的,得2分;50%以上的,得1分。 |
金融机构案件审结率 | 8 | 90%以上的,得8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2分。 |
金融机构胜诉案件执结率 | 8 | 80%以上的,得8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2分。 |
金融机构执行案件标的额兑现率 | 10 | 70%以上的,得10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 |
注:1.考核时,如果相关统计数据尚未正式公布,可以使用快报数。
2.表中所称企业,是指位于辖区内的全部企业。
3.金融案件的“三率”,指辖区内银行涉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