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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时间:2008-11-07

发文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湖政办发〔2008〕110号

发布日期:2008-11-7

执行日期:2008-11-7

生效日期:1900-1-1

  为积极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7)9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

  (一)坚持政府引导扶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业务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依法经营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提升信用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努力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二)构建多元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发展政策性担保、商业性担保和互助性担保等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有条件的可以探索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或区域性再担保机构。

  (三)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增资扩股或资产重组,增强担保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重点扶持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担保机构,鼓励其做优做强。

  (四)强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经营,坚决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经营活动,防范金融风险。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担保机构可为有贷款需求的在保企业提供短期资金支持,借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切实加强风险管理。健全和完善对被担保企业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和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对单个项目或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得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0%,最高不得超过15%.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最高不得超过实收资本的10倍。允许担保机构可根据承担风险大小,向受保企业收取不大于10%的履约保证金。

  (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认真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担保机构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定期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二、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互利合作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努力拓展合作领域,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支持担保机构对被担保的中小企业进行资信调查、风险评估、贷后监督等工作,共同建立安全有效的借、保、贷、还运行监管机制。金融机构可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与风险控制能力强、信用好、规模较大的担保机构加强合作。

  (九)继续实施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的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贷款余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生产型、科技型和生产服务型等小企业贷款,给予新增贷款风险补偿。

  (十)完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考核奖励。对与担保机构合作较好、年平均担保贷款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基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机构),与担保机构建立风险比例分担机制的,给予年平均担保贷款额1‰奖励,同时对上一年度小企业贷款月均余额比前年净增额给予0.5%的小企业风险补偿(省、市各负担一半);对其中担保放大倍数低于5倍的,市奖励和风险补偿按80%兑付;对其中未与担保机构建立风险比例分担机制的,市奖励和风险补偿按50%兑付;对其中未与担保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市风险补偿不予兑付。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违反本办法的,将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全部收回已拨付的风险补偿资金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政策扶持

  (十一)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涉及房产、车辆、设备、股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等反担保手段,凡符合要求的,各级政府及有关登记部门应积极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抵押物的多次登记,按有关 办理。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有关登记部门要积极提供便利。担保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可自主决定是否需要评估、保险、公证等事项,并可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登记部门应予认可。各登记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不得强令或变相强求担保当事人双方进行评估、保险、公证等服务。

  (十二)各级政府及有关登记部门要依法简化登记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对担保物及担保合同的审查,积极推进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提高服务水平,降低登记成本。对于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追偿等手续的费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按照规定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向担保机构开放,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可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十三)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激励机制。对当年达到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担保基金2000万元以上、年平均担保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并与银行机构签订担保协作协议、担保总额的50%以上投向工业性中小企业的担保公司,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其中注册资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500万元再一次性奖励5万元(单个担保机构当年增资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时按当年平均担保额3‰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作为风险补偿一律充入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如发现信用担保机构弄虚作假,抽逃资本金,伪造凭证,骗取补助资金或不开展正常担保业务的,除收回补助资金外,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为担保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规定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十五)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制度。积极开展对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工作,并将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告,推动担保机构不断提升信用,树立良好的形象。对参加信用评级的单位,评价费用在省补助的基础上,给予每家担保机构一次性补助5000元。

  四、完善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监管和服务

  (十六)进一步明确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管和服务的职责。

  市经委(中小企业局)作为备案监管部门要牵头做好担保机构的备案监管;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综合协调和服务,指导担保机构规范经营;完善备案制度,及时汇总并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备案情况;做好省市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工作。

  市工商局要做好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登记管理的行为;凡新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信用担保机构的情况,应在一周内以联系函形式告知备案监管部门;要做好设备、股权抵押登记。

  市人行要指导担保机构加强信用建设,推进资信评级,并作为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的重要依据;引导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防范风险,掌握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的总体情况。

  湖州银监分局要加强对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融资的管理,对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的行为要及时认定。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有关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监督政府奖励、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

  市国土资源局要做好土地抵押登记;市规划建设局要做好房产、在建工程的抵押登记;市公安局(车管所)要做好车辆抵押登记;市港航局要做好船舶抵押登记;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要做好专利权质押登记的监管和服务;市公证处要做好公证证明。

  市国税局、地税局应依据合法程序积极为担保机构查询被担保企业的纳税情况提供便利。

  (十七)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管理制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后一个月内,到市经委进行备案。非本市的担保机构在本市开展担保业务的,应到市经委进行业务登记备案。未经市经委备案的担保机构,登记部门不得直接为其办理担保、反担保的抵押登记。

  (十八)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强行业自律。适时建立全市担保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和业务操作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和信息交流,探索加强行业内部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和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自律机制。

  五、附则

  (十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有关政策条款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三县可参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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