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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时间:2014-01-03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13]111号

发布日期:2013-12-30

生效日期:2013-12-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附件1中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预征税款应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2目“中国铁路总公司改征增值税待分配收入”。

三、附件2中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3%,预征税款应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税”。

四、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第八条年度清算的规定。

附件1:分支机构名单(一)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12/W020131231522134291121.xls

2:分支机构名单(二)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12/W020131231522134330519.xls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0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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