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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时间:2013-12-03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综[2013]102号

发布日期:2013-12-3

生效日期:2013-1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减轻小微企业等纳税人负担,现就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从事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营业税纳税人,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的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作处理的,不再调整;未作处理的,按本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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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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