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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8-07-14

发文单位: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文  号:浙金融办〔2008〕21号

发布日期:2008-7-14

执行日期:2008-7-1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实施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金融办 省工商局  浙江银监局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缓解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问题,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牵头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会同省工商局、浙江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建立联席会议。

  第五条 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在试点期间,县域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数量严格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执行。

  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工商、公安、银监、人行等职能部门跟踪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由县级工商部门承担。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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