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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时间:2011-07-25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发布日期:2011-7-25

执行日期:2011-7-25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对个人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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