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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与共享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8-06-30

发文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文  号:泰政办发〔2008〕127号

发布日期:2008-6-30

执行日期:2008-6-3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泰州市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与共享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泰州市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与共享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市政府办《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06]71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打造“诚信泰州”为总目标,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抓手,以中国人民银行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征信系统”)为基础平台,采集整理分散在市各相关部门(单位)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监管效率,加快诚信泰州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整体框架

  市信用办牵头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各相关部门(单位)定期向市人行提供规定格式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市人行具体负责征信系统的运行和维护、按相关 等中介机构,其他有需求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3.服务方式:以网络在线为主,也可以通过介质。

  (二)个人征信系统

  1.服务内容:个人信用信息报告查询。

  2.共享范围: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相关个人。

  3.服务方式:以网络在线为主,也可以通过介质。

  (三)有关要求

  征信系统的信息服务要切实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维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权以及公民的隐私权,服务时必须履行相关手续,取得合法授权。授权方式有三种:企业或个人授权、法定许可、授权与法定许可相结合。

  六、工作机制

  (一)建立协调小组。成立泰州市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征信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在泰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协调小组成员由信用信息征集所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市信用办(市经贸委内),办公室负责人由市信用办、人行分管负责人担任。

  (二)建立联络员制度。市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指定内设专门机构负责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工作,并明确一名联络员定期报送,确保工作程序规范、信用信息传输渠道通畅。

  (三)建立定期协调会议制度。建立部门间定期协调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信用信息采集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确保征信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刊发《泰州市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征信工作简报》,通报工作情况,宣传交流工作经验,扩大社会影响。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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