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锦政办发〔2008〕62号
发布日期:2008-6-25
执行日期:2008-6-2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提升资金积聚能力,实现经济金融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金融生态环境是指区域金融运行的外部环境,是金融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涵盖经济发展状况、司法环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介服务体系、企业改革进展及银企关系、公众诚信意识等。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不仅是取得银行信贷支持的基本条件,而且是招商引资和地方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近年来,锦州金融生态环境虽然在总体上向好的方向发展,但区域“贷款难”、“难贷款”矛盾依然突出。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把优化区域金融生态环境作为增强对信贷资金吸引力,完善投融资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经过3至5年的努力,使全市金融运行的外部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区域资金吸引能力进一步增强,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实现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和谐发展。
二、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建设诚信政府,以政府诚信带动社会诚信。各级政府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注重运用经济手段调控经济发展,增强行政行为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服务效能。政府部门要带头树立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保障鼓励投资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尊重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重视并及时解决影响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突出问题,支持金融机构改革,为金融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和规范中小企业加强会计财务制度建设,提高企业会计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增强企业的诚信意识,以良好的信用记录赢得银行的信赖和支持;支持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加快非银行信息采集,拓展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功能,进一步提高数据库的应用水平。支持通过市场化手段建立和发展信用调查、信用评估等信用管理服务业,积极引进国内外著名资信评级机构来我市开展资信评级业务。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推进多元化、商业化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促进信用担保机构合规、有序开展业务。加强金融机构与各类商业性、市场化担保公司、资信评级机构的合作,有效分散银行信贷风险。
在信用居民(农户)、信用社区(村)、信用街道(乡、镇)、诚信企业中深入开展创建评比活动。进行城镇信用社区建设试点,金融部门对信用社区内的企业和个人的金融需求应提供优惠服务。建立农户信用评价体系,涉农金融机构对信用农户、信用村镇的信贷需求给予优先满足,在贷款的利率、额度和期限等方面适当给予优惠。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范围。开展创建“守信用、讲诚信”企业活动,使企业的信用状况与贷款利率浮动、信贷授信、贷款抵押比例等相结合,逐步建立守信的激励机制。
三、建立良好的法制环境,保证金融债权及时有效得到维护
规范企业改制、破产行为,切实落实银行债权。制定逃废债企业的认定办法和惩戒程序,建立逃废债企业信息共享和同业联合制裁制度。
完善信用监督及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赖账、逃废债务、恶意骗贷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综合运用 宣传,形成政银企互惠、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构建融洽健康的新型政银企关系。
八、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充分利用各大媒体,深入宣传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和诚信典型,增强社会各界对建设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倡导诚信为本、操守为重,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尚,营造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良好舆论氛围。
九、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
为加强对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锦州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促进区域金融生态环境有较快的好转。建立由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锦州银监分局共同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全市各金融机构参加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研究制定推进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可行方案和有效措施,通报全市经济金融运行和货币政策执行情况,研究解决经济金融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逐步建立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考核评价体系,将改善辖区内金融生态环境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考核范围。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破坏金融生态环境的单位、部门和责任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制定考核奖励办法,加大奖励力度。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