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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10]196号
发布日期:2010-5-12
执行日期:2010-5-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考虑到电信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现将电信企业应收账款认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