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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0-05-12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10]196号

发布日期:2010-5-12

执行日期:2010-5-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考虑到电信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现将电信企业应收账款认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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