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津政办发(2008)41号
发布日期:2008-5-5
执行日期:2008-5-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天津保监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保险活动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八年五月五日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保险活动的意见
为依法防范和及时处置非法保险活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维护金融安全、社会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非法保险活动的危害性
非法保险活动是指利用保险公司管理薄弱环节,假借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名义,兜售虚假保险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近年来,我市保险业快速发展,各保险机构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建立内部控制体系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内部控制水平明显提高。但同时也应该看到,保险机构风险管理水平还不能与保险业的快速发展相适应。从全国范围看,个别地区出现了一些利用保险公司管理漏洞实施犯罪的案件,主要表现为私刻保险公司印章、制作并销售假保单;利用或伪造保险公司重要单据销售假保单;以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打白条”和出具公司收据的方式骗取钱财等。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群众合法利益、保险机构信誉和保险行业形象,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对此,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深刻认识非法保险活动的社会危害性,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同配合,采取综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保险活动,切实维护我市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保险活动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防范和处置非法保险活动的组织领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及其严重危害,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非法保险活动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形成打击非法保险活动的浓厚舆论氛围,预防非法保险活动的发生。
要拓宽举报非法保险活动的信息渠道。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对外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反映涉嫌非法保险活动的线索,并主动排查,经初步核实后,要立即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探索建立群众举报、媒体监督、日常监管和及时查处相结合的非法保险活动预警机制。
各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做到分级负责、反映及时、措施到位,加强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和监测工作。严格执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确保信息通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恶性事件蔓延扩大。一旦发现涉嫌非法保险活动的线索,要立即向监管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积极做好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工作,避免出现失实报道。
(二)快速反应机制。
1.情况会商。在预警过程中,对已发现的涉嫌非法保险活动的线索,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立即召集成员单位会议,通报涉嫌非法保险活动的有关信息、初步证据,进行分析研究,拟定现场检查方案或决定直接移送公安部门立案。
2.联合检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对涉嫌非法保险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联合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要采取相应措施,保存证据,尽可能控制嫌疑人和涉案资金;能初步判定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时介入,采取措施,防止嫌疑人逃跑、转移资金、销毁证据。
3.性质认定。监管部门要根据联合检查中获得的有关情况,对是否属于非法保险活动进行性质认定,并出具专业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对难以定性案件以及重大案件的认定结论和处置意见,要报中国保监会组织认定及最终认定。
4.依法处理。根据联合检查结果和有关认定意见,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移送市公安局立案查处;对不构成犯罪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权,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三)善后工作机制。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查处非法保险活动的善后工作。针对查处非法保险活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制定信访接待工作原则和风险防范预案。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协调配合,保证措施得力、人员到位,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下有序开展处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四)信息交流报告制度。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收集各成员单位及其他省市在打击非法保险活动中的有益经验,定期在成员单位间进行分析研讨和交流沟通。对打击非法保险活动的专业问题,要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研究,统一认识和标准;对工作动态、工作进展和典型案件,要及时进行分析、总结;对疑难问题,要及时组织研究。有关信息要向领导小组报告。
各单位必须充分认识非法保险活动的危害性,协调联动,形成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确保打击非法保险活动取得扎实成效,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