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鄂府办发(2008)19号
发布日期:2008-4-21
执行日期:2008-4-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呼银发(2006)36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当放宽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条件和额度
(一)贷款对象:凡拥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本市境内从事个体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城乡居民,经参加就业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均可向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具体对象除国家明确规定外,还包括我市户籍的城镇其它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牧区进城就业人员。
(二)贷款条件:需提供申请书、本人身份证、相关证明(如再就业优惠证、退役证、失业登记证等)、工商税务登记证明、创业培训结业证、银行及担保中心需要的其它材料。
(三)贷款额度:从事个体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5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合伙经营企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企业,可根据吸纳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原则上每人不高于5万元,合并额度不高于100万元。
合伙经营企业贷款须持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组织起来就业的企业贷款须持劳服企业营业执照或就业部门就业服务型企业认定证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标准按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发(2003)143号)规定执行。
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审核程序
小额担保贷款审核程序: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贷款人提出贷款申请,社区街道推荐参加创业培训,就业部门审查备案、汇总后统一推荐到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担保中心审核并承诺担保后,由经办银行核贷并办理贷款手续。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就业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提交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银行核贷后办理贷款手续。为方便就近就地贷款,从2008年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贷款人统一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三、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程序
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统一约定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及担保中心认可的企业及其法人代表提供反担保;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抵押或质押债券、存款单和商用或办公用房等不动产,也可由担保中心认可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提供反担保。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企业,其反担保手续可由企业负责人统一办理。
四、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及退役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持当地核发失业证明的城镇其它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贴息(中央、地方财政各承担25%);其它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或从事微利项目范围以外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由贷款人付息,财政不予贴息。
本条微利项目范围是指银发(2002)394号规定的19项微利项目及呼银发(2006)36号规定的27项微利项目。
五、完善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管理
鄂尔多斯市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由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运作。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要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对财政担保基金要专户存储、单独核算、封闭运行。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代偿率最高为15%,代偿率超过15%时,担保中心停止担保,经办银行停止发放新的贷款。贷款项目代偿后,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应与经办银行共同采取措施,积极开展债务追偿。对恶意逃废债务的个人和企业,担保中心可向人 院提起诉讼。代偿资金清欠收回后,从收回之日归还担保基金专户,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挪用。
六、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与考核
市人民政府确定鄂尔多斯市城市商业银行为我市小额担保贷款的主要经办银行。市旗区相关部门还应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和调动其它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承办小额贷款的积极性,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加大对我市自主创业人员信贷扶持力度。完善贷款管理模式,推行创业培训与小额贷款联动的工作机制,借款人只有参加当地劳动就业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班,取得合格证书并完成创业计划书后方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以提高借款人创业素质,降低贷款风险,提高贷款效益。
经办银行要建立区别于其它商业性贷款的考核制度,对小额担保贷款应单列科目,单独统计。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七、加大对小额贷款回收工作的激励与支持
对于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5%以上的地区,地方财政按当年实际回收金额的2-3%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从风险补偿金中提取。奖励资金可用于补充就业部门、担保中心、经办银行和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的办公经费,以及对在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个人的奖励。
八、除上述内容外,国家、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02年来下发的有关小额贷款管理规定继续执行,如近期国家有新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出台,请一并执行相关规定。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监管,对政策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1.参加创业培训申请表(略)
2.个体经营者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略)
3.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略)
4.担保人材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