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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10〕11号
发布日期:2010-1-21
执行日期:201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附件 (1-5):
1.纳税服务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