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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08-03-18

发文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榕政综(2008)49号

发布日期:2008-3-18

执行日期:2008-3-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福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处置我市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防范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护合法权益, 建立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协调配合、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得法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维护经济、金融和社会稳定,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协调稳定可持续发展。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等)和市场基础(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我市经济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人民政府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福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福州地区,具有影响或可能影响全市乃至辖区以外地区经济社会稳定的各类金融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1)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引发的、危及我市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通报或者抄送我市辖区内金融机构突发事件以及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确实不能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跨地区协调才能解决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严重危害我市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金融突发事件

  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掌握情况,采取措施。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必须树立科学的、实事求是的态度,坚持依法、灵敏、高效、稳妥的原则,及时掌握情况,果断采取措施,尽可能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防止金融突发事件对金融稳定、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2)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金融监管部门、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作用。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处置主体和处置责任,明确责任人,建立起统一指挥、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责任机制。

  (3)依法处置,控制风险。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要根据金融行业的特殊性,以及金融风险扩散、蔓延迅速等特点,依法、积极、稳妥、缜密、有序地处置,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4)遵纪守法,保守秘密。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涉及到秘密以上(含秘密)的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有关规定,不得泄密。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职责

  2.1.1 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工联系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分管领导、市政府分工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各县(市)区政府为成员单位。邀请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相关处室参加。成员单位组成可根据各专项事件情况作相应调整。可视情况邀请市人大法制委、市中院协助。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相关联系工作。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市防范金融风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市领导小组可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 相应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以及本系统应急预案。并提出修订或完善相关法规、规章的意见和建议。

  6.2.4 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应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6.2.5 参与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对与风险处置有关的档案材料,应保存完整并按要求归档。

  6.3 奖励与处罚

  6.3.1 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6.3.2 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6.4 检查与审计

  6.4.1 市审计局依法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6.4.2 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依据有关规定对金融稳定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7.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1.1 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畅通。

  7.1.2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财政局、省金融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以及事件发生所在县(市)区政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7.1.3 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须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7.2 文电运转保障

  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7.3 技术保障

  7.3.1 各有关单位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7.3.2 核心财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7.3.3 重要岗位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工作运行。

  7.3.4 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7.4 安全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人员。

  7.5.2 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或派员参加有关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培训班,提高金融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和监管水平。

  7.5.3 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加以完善。

  8.附则

  8.1 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2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3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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