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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时间:2008-03-17

发文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8-3-17

执行日期:2008-3-17

生效日期:1900-1-1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障我市经济金融安全,迅速有效地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我市金融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意见和建议。

  (4)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应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7.3奖励与处罚

  (1)对处置过程中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2)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依法追究责任。

  7.4检查与审计

  (1)审计部门依法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人行襄樊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8应急保障

  8.1通信保障

  (1)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畅通。

  (2)各成员单位与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保持必要的联系。

  (3)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应与市财政局、襄樊银监分局等有关部门以及事件发生地政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4)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8.2文电运转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8.3技术保障

  (1)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2)核心账务数据实现异地备份,金融机构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3)要害岗位,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4)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8.4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8.5人力资源保障

  8.5.1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8.5.2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培训干部,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8.5.3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加以完善。

  8.6经费保障

  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安排应急工作预备费和一定数量的日常工作经费,保障应急支出的需要。对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由事发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向上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政府提出申请,争取有效的财政支持。

  9附则

  9.1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9.2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08年3月17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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