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9)158号
发布日期:2009-12-31
执行日期:2009-1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以下简称“第二议定书”),已于2009年8月24日正式签署。双方外交主管部门分别于2009年11月12日和2009年12月11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 程序。根据第二议定书第四条的规定,该议定书自2009年12月11日起生效,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
关于2007年7月11日在新加坡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同意下列规定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一条
关于协定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