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抚府发(2007)49号
发布日期:2008-2-19
执行日期:2008-2-1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90号和赣府厅发(2007)28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促进我市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为核心;坚持吸引民间投资为主,财政补助为辅的原则;坚持以市场化运作为主、政府积极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的方针。提倡和鼓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法人和自然人投资创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并逐步向信用记录、信用评价、信用担保相结合转化,形成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化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二)基本原则: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应坚持“政府推动,统一规划,市场运作,分步实施”的基本原则,做到七个结合:即政府指导扶持和全社会参与相结合;市场化运作与法人化管理相结合;加快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结合;规范管理和有序发展相结合;提供信用担保和提升企业信用度相结合;适度竞争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分类指导与扶优限劣相结合。坚持法制化、市场化、规模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通过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吸引民间资金,加大财政资金扶持的投入力度,做大做强政策性担保机构,大力发展商业性担保机构,鼓励发展互助性担保机构,培育和促进各类担保机构规模化、专业化发展,力争2008年市本级扶持1-2家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龙头担保公司。各县(区)要加大扶持力度,积极筹措资金,确保2008年扶持1-2家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的担保公司。两年内要全面建成由政府、法人、自然人等多元化、多层次的市、县(区)两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体系。
二、完善机构体系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引导和扶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为中小企业融资搭建坚实的服务平台。
(一)提高现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各级、各部门对现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予以积极扶持和帮助,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化运作和规范管理水平,对政府出资参股以担保机构的财务,履行监管职责,制定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各项财务管理措施,做好对担保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化解工作,同时,应进一步加大对担保机构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
(二)大力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平台。市、县(区)两级都要成立由财政参股、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力量共同出资的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公司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市财政一次性注入资本金3000万元参股扶持市本级龙头担保公司(其中现金600万元,其余用资产折股计入2400万元)。各县(区)也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创造条件,注入一定的资金,尽快建立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三)积极鼓励构建多元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发展政府扶持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机构。政府扶持性担保机构由政府参股出资的,以扶持重点企业为主要目的;商业性担保机构是完全由民间资本投资组建的专业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主要是由企业或个人以会员制形式自愿出资,为本会员企业服务的担保机构。积极探索建立为各类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
(四)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筹措担保资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资金来源,利用非公有制经济机制上的灵活性,提高担保业的竞争实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广泛动员和积极吸纳中小企业入股,鼓励企业建立互助性担保机构。积极鼓励探索以产业、行业协会或乡镇(街道、办事处)等为单位,组建中小企业互助性担保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企业互助性融资担保服务。
(五)完善风险机制,增强融资能力。鼓励各类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升信用、分担风险,建立和完善担保贷款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同行业、同区域规模较小的担保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实行股权合作,组建互助性担保机构,增强自身的融资能力。
(六)加强交流合作,引资引智。积极开展信用担保行业的国际、国内交流,开展多层次、宽领域的交流合作,注重引进和借鉴外地担保机构管理和服务的先进经验,大胆引进具有信用担保管理水平的人才。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吸引外资投资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引进有实力的跨省、跨地区信用担保机构,促进我市信用担保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登上一个新台阶。
三、加大政策扶持
(一)加大财政性资金支持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有关 》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同时,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业务开展。
六、加强经营指导
(一)市场化经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服务对象主要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信用、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优先扶持技术密集型、出口创汇型和吸纳就业型中小企业。
(二)规范化管理。
1、规范财务会计制度。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报告,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布的《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 1 7号)执行,如实反映资产负债、利润、现金流量、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责任余额、担保期限、保费收入、代偿金额等情况。
2、规范担保费收取标准。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3、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及相关内控制度。信用担保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事前评估、事中控制、事后追偿等管理运作机制。
4、建立代偿损失核销制度。要按照金融企业台帐核销的管理规定,严格核销条件,对担保公司的代偿损失应逐笔报财政部门审批。
5、加强行业队伍建设。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定期开展对从事信用担保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逐步推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人员资格考试和从业证书制度。
(三)严格控制风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营运资金,加强风险防范与控制。
1、担保机构应坚持风险分散原则,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净资产总额50%,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
2、担保机构应建立科学的项目评价体系和严格的项目评审制度,全面收集被担保人的信用记录、财务与非财务等相关信息,系统评价项目风险,设计完备的风险控制方案,打造信用品牌。今后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3、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信用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险控制,实行全程风险管理。
4、担保机构应树立“审保分离、风险独控”的风险管理理念,要严格控制操作风险,建立审保分离、内部报告与警示、追究责任等内控制度,严禁违规操作。同时,要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对项目评审、决策程序和内部财务管理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查或审计。
5、担保机构应建立风险准备制度。按当年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6、建立担保资金专户管理制度。担保资金由担保公司统一存入在协作银行特别开立的帐户,实行专户管理,沉淀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国家重点企业债券,但不得用于投资和转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