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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程的通知

时间:2009-10-3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9]143号

发布日期:2009-10-30

执行日期:2009-10-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加强金税三期工程管理,税务总局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公室制定了《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试行),以及《金税三期工程资金管理规程》(试行)、《金税三期工程项目管理规程》(试行)、《金税三期工程采购管理规程》(试行)、《金税三期工程后勤管理规程》(试行)、《金税三期工程档案管理规程》(试行)和《金税三期工程资金支付审批流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税三期工程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贯彻落实税收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讲求实效、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的基本原则和“一体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税三期工程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工程管理、立项和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采购管理、监督监理和支持保障等。

  第四条 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工程办)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规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确保质量和进度达到预期目标,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领导下,金税三期工程组织机构由全国税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工程办及其职能组和项目组组成。

  第六条 领导小组负责审定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研究解决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总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局内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 信息办是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征管和科技发展司,主任由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担任,副主任由办公厅、政策 司、收入规划核算司、纳税服务司、征管和科技发展司、财务管理司、人事司、监察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集中采购中心相关领导担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审议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报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

  (二)负责审议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资金的预算安排意见,报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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