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威政办发〔2008〕3号
发布日期:2008-1-6
执行日期:2008-1-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银监分局《关于切实改善小企业融资服务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一月六日
关于切实改善小企业融资服务的实施意见
威海银监分局
二○○八年一月五日
为切实改善小企业融资服务,加快小企业发展步伐,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善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尊重市场在资金配置方面的基础地位,充分发挥政策激励导向作用,支持银行大力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各负其责,以银行直接融资为主、多条融资渠道并举的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切实改善小企业投融资服务环境。
(二)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应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坚持积极创新、风险可控、制度先行的经营方针。既要适度发展又要防范风险,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商业性可持续发展。
(三)银行重点扶持的小企业类型和方向是:1.银行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或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年销售总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2.为全市三大基地、五大产业群建设配套的小企业,为市重点企业配套的小企业,成长型企业和成熟型“精、专、特、新”企业。
二、明确发展目标,切实改进服务措施
(四)银行要明确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和竞争优势,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小企业贷款业务有实质性进展。各商业银行以支行为单位,农村信用社以县联社为单位,每年要新增一定数量的小企业贷款户数。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确定小企业贷款在年度放款计划中的比例,下达贷款营销指标。银监部门要加强跟踪监测、督促落实。银行要积极建立小企业信息数据库,采取银企恳谈会、产品推介会、项目洽谈会等有效形式营销金融产品,推进小企业贷款业务开展。
(五)银行对小企业的融资服务,包括各类贷款业务、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要根据小企业融资主体、融资额度、融资期限、担保方式等要素的不同,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周转贷款、循环贷款、打包贷款、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信用卡透支、法人账户透支、应收账款转让等不同的产品组合服务。
鼓励小企业积极拓展融资渠道,在政策 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根据风险水平、筹资成本、资本回报等因素自主确定小企业贷款利率,并根据市场风险变化灵活调整,实行差别利率。贷款期限和偿还方式,可根据小企业的资金流量特点,采取分期定额利随本清的方式,灵活满足小企业借款需求。要根据小企业贷款业务流程特点设计风险控制体系,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制定风险控制措施,与借款企业保持密切的工作联系,及时掌握企业动态,加强贷后跟踪管理。要充分考虑小企业贷款风险相对较高的因素,建立不同于大企业的贷款风险管理和拨备制度。
(十一)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时,必须完成尽职调查工作。信贷人员向审核部门提交的书面贷款建议中要说明贷款申请人是否为自己的关系人,并对贷款建议所含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可靠性负责。银行要建立企业信用状况档案,采取激励和约束措施强化小企业信用意识。对还款记录良好的,可在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担保条件上给予优惠;对还款记录不好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除根据合同停止放款,加紧催收欠款及加收高额罚息外,还可向市银行业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提出对其采取社会曝光、业界信用警示通报等警示性措施,必要时可采取联合制裁措施。要建立和完善小企业贷款问责与免责制度,按照《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要求,对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各项活动定期检查和稽核,落实尽职和免责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责任人相应责任。
(十二)银行要采取专门的报表格式,定期向银监部门报送小企业贷款金额、逾期率、损失率、贷款展期和重组率等相关信息资料。重大事项要随时报告。要建立小企业违约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银监部门的信息沟通,对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进行通报,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进行联合制裁,切实维护银行合法权益。
四、加强部门协作,充分发挥监管职能
(十三)银监部门要加强对银行贷款集中度的考核,引导和督促银行调整经营策略和资产结构,积极开办小企业贷款业务。对开办小企业贷款业务的银行,在机构设置、市场准入、业务审批等方面采取鼓励性监管措施,积极为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小企业贷款业务开展较好的银行,要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采取简化审批程序、降低审批门槛、优先审批等方式对其进行支持。对已经承诺开办小企业贷款业务并规定了数量指标的银行,要加强跟踪考核,凡是不能完成预定承诺的,应向其发出监管建议,并通报其上级管理部门。
(十四)发展改革等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要定期发布国家有关产业发展政策、行业技术标准等政策信息,帮助小企业有效规避政策风险,指导银行优化信贷结构,引导社会资金合理有序流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小企业所有者、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促使其提高业务素质,规范经营管理和财务信息,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现象。工商、税务、质监等有关部门要在税费征收、信息交流、政策咨询、人员培训等方面为改善小企业贷款融资创造宽松有利的环境。
(十五)银监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召开银企合作调度会和业务推介会,协调解决小企业融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本意见所称的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银行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试点推行。